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原告人对赔偿数额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即使依一般情况法定赔偿数额超过其要求,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要求被告负担原告没有主张的部分。因为原告没有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应认为其处分了自身的权利,只要处分合法,是符合民事处分原则的,对其处分行为应予确认。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常在起诉时,对自己的请求确定不清,错误起诉。作为律师,一定要明确法律关系,正确的提出诉讼请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的诉讼请求的提出往往是一个案件能够胜诉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在为当事人取得最大利益的同时,可以节省物力财力,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对于法官来说,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做出裁判。《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第(十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此条规定,法院如果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有可能导致提起再审,则会加重法院负担,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导致审判资源的浪费。 总之,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只有摆正这一位置,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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