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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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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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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篇>

大家好,我是锁贺律师,今天得空就跟大家探讨关于建设工程领域中“项目经理签字”在何种程度上归属于施工企业或承包方?项目经理在项目中实施行为(如签结算、打欠条、写情况说明等)是职务行为还是表见代理,更是说其无权代理?以下案件就是探讨“项目经理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之情形。

甲是一家实业公司,乙是一家做钢结构的,甲乙签订关于一个大楼十七层的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负责包设计、包安装、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价(固定总价)80万,张三作为乙的项目经理,并在合同尾页签字。合同签订后乙也按时完工,甲第一次向乙支付了25万,第二次支付30万。在2021年12月,张三与甲签了一个情况说明,意思是甲已经向乙支付了55万,剩余25万尚未支付,经甲乙友好协商,考虑到工期、工程质量甲再向乙支付15万,此项目的款项全部结清,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甲盖了章,张三签了字并写下代表乙同意此情况,甲在次日将这15万支付至张三个人账户,乙亦确认收到这15万。过了大半年后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剩余工程款10万元,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第一次庭审我主动提醒法官,张三系乙的项目经理,是乙的人,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签字,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乙并未发表过多的意见,认可张三世项目经理。

第二次开庭,乙就否认了张三是项目经理,并非是乙的员工,张三是该项目的中间人。张三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其并未得到乙的授权签订结算情况说明,即使甲要付款应当付到乙的公司账户上,而非其个人账户,甲与张三的经济往来与乙无关。

当然,该案的结果是判决驳回了乙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作为甲的代理律师应该何种答辩来让法官采纳我们的观点?接来结合案件及实务我做了如下分析:

一、什么是职务行为?

职务代理是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的法律行为,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知,首先职务代理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法人或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从事经营事务,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其次,职务代理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的代理行为,其具备职务、职权的表象,这种表象是从常理上就能看出的,不需要相对人再举证证明其有代理权。结合本案来看,首先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是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日常事务,对项目上的事情进行管理、沟通、协调。其次,承包合同末页写明了负责人张三,并有张三签字。再次,当甲方代理人第一次提示张三是乙方项目经理时,乙并不否认,张三符合职务代理的特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直接有乙承担。

二、项目经理职务行为如何判断?

第一,可以考虑建筑单位与项目经理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劳动关系或社会保险关系或者是劳务关系,其职权范围内对外实施的交易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但职务代理行为代理人并不以劳动或劳务关系为前提。只要代理人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并从事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善意第三人而言就可以判定其拥有代理权。在该案中,张三与乙之间不管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不管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乙的正式员工还是临聘人员,或者是挂靠人员)均不影响其职务代理的身份。

第二,可以考虑有无关规范性文件明确项目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亦或建设工程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项目经理权限范围之内的事情。在该案中,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是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日常事务,对项目上的事情进行管理、沟通、协调。从张三与甲的往来函件,签署结算说明内容及常理上看,张三所作出的行为属于项目经理职权范围之内的事物。

第三,可以考虑公司有无明确授权范围之内的事情,如果公司未明确授权,就得从项目经理日常工作性质、惯常行为(交易习惯)以及站在常人角度去理解分析,职权范围。虽然该案胜诉,法官采纳了我的观点,但我的内心还是有一丝不安,因为这一类案件的难点在于个案中对职权范围的认定。

今天就写到这里,等接下来有时间再跟大家分享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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