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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要点梳理|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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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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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将现行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调整为公司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缩短至5年,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减资程序,在此背景下,存量企业为保证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必将谨慎实施减资方案。

目录

一、公司减资的现实需求

二、减资分类

三、减资流程

四、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一、公司减资的现实需求

过去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快速发展,往往将注册资本设定得过高,而实际资金到位却较为缓慢。这不仅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压力,也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在认缴期限缩短的背景下,对于注册资金较高且认缴期限较长企业为解决这一难题,可以选择减少公司注册资金。

关于实缴出资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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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在五年内完成公司资本金实缴,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出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

关于存量企业逐步调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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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存量企业如何逐步调整出资期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也就是说,存量企业必须在“三年过渡期+五年认缴期”共计8年内完成实缴股款。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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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若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将受到行政处罚,股东除要足额缴纳出资外,还要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减资分类

新《公司法》在公司减资方面的重要调整主要体现在公司减资公告的形式的变更、增加了“定向减资”的条款、增设公司为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笔者按照公司资本金变动将减资分类为:实质减资、形式减资,按照减资比例将减资分类为定向减资、等比例减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实质减资】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等比例减资及定向减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相关规定

【形式减资】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无相关规定

【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质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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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减资也称一般减资,是实务中减资最常见的一种减资方式,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就是实质减资。由于实质减资将使得公司资本金实质性减少,导致对外清偿债务能力下降,对于实质减资的规定会较为严格。新《公司法》将实质减资的公告形式由原来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增设新公告形式,即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比起传统的报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传播更为广泛,更能被大众知悉。

从现有检索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实质减资应通知的债权人范围包括:1)减资完成前书面文件能够确定且无争议的债权人;2)减资完成前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权人;3)减资完成前通过书面文件能够确定但存在争议,已经起诉或者仲裁但未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的债权人;4)减资完成前通过书面文件能够确定但存在争议,尚未起诉或者仲裁的债权人;5)无书面文件能够确定、减资完成前已经起诉或仲裁,但未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潜在债权人。在减资程序结束前,无论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是否已明确,只要其债权有相应的书面文件,该债权人都被视为已知债权人,减资主体有义务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在无法通过书面文件确认且无生效判决/裁决的情况下,该债权人属于潜在债权人。若已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减资主体应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反之,若既无书面文件,又未启动诉讼或仲裁,对于该潜在债权人是否需书面通知,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评估债权成立的可能性。如在减资程序完成前,该债权有较大可能被确认,那么该潜在债权人应纳入通知范围。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裁判要点汇编第124号案例: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梅斯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杨某、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为:1)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均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2)减资通知方式分为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对已知的、明确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只有对无法找到或者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才可采取公告方式通知。3)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在实际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维护债权人权益,法院对减资程序中应通知的债权人应采取扩大、广义解释,不仅限于具有债权基础的已知债权人,还应包括尚未起诉或仲裁但事实明确且能准确确认的潜在债权人。

公司作出减资决定后,通知债权人应采取有效通知方式,不能以公告形式代替书面通知,通知与公告之目的在于分别通知已知债权人及潜在债权人,二者应同步进行,以确保信息传递之全面性与准确性。新《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直接通知的方式,但除非能证明债权人存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形,否则公司应通过书面形式以邮寄、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不能只流于形式,通知内容应包含公司资本减少数额、减资前后股权结构、减资形式、减资理由等。

形式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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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减资也称简易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新增设了形式减资,形式减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从公司账面上弥补亏损,以此改善公司财务报表数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依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形式减资并不会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该形式减资的流程较为简易,无需单独通知债权人,也未强制要求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大大简化了减资流程,兼顾公司运营需求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等比例减资和定向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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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维持了现行《公司法》关于等比例减资的规定。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五条,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必须以目标公司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该种减资多数情形属于定向减资,关于定向减资的表决比例,在公司定向减少股东持股比例的情况下,对定向减资的决议是否应当突破三分之二多数决,而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决,现行《公司法》未予以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对于定向减资的决议应当全体股东表决一致,如(2017)苏02民终1313号判决、(2018)沪01民终11780号判决均认为公司定向减资会改变公司股权结构,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定向减资的决议,明确规定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从立法逻辑可看出,新《公司法》以等比例减资为原则,定向减资为例外。

三、减资流程

关于实质减资流程,新《公司法》未有大变动,仅在公告形式中增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减资公告的方式。具体减资流程如下图所示:

制定减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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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需要明确公司减资采用实质减资或形式减资,等比例减资或定向减资,综合公司发展规划、财务计划及法律风险等因素,根据公司自身资产情况制定减资方案。若采用实质减资,则公司净资产流向股东,如何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需要予以明确。公司减资决议需要交由股东会进行表决,因此在减资方案中应就股东会决议日期、决议程序等予以说明。

表决通过关于减资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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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应按照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作出等比例减资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公司作出定向减资的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通过。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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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资产负债表是减资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司办理减资程序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便于债权人了解公司资产及债务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也便于公司股东掌握公司运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投资或调整投资策略。公司减资涉及到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等多方主体利益,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为公司减资提供参考依据。

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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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通知债权人的范围及通知方式在前文中已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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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债权人要求企业履行偿债义务或提供担保,可能会对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压力。在此情况下,企业应主动与债权人进行预先沟通,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偿还方案或担保措施。

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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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会导致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注册资金、股东名称、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日期发生变化,应修改公司章程并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工商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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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满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建议与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所需要的材料及具体办理要求,为后续办理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

违法减资股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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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过程中,违法减资的主要表现为:减资决议未达到法定表决权比例、公司减资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以及公司未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或未向债权人清偿向工商部门提交虚假说明等。在新《公司法》出台前,现行《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违法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比照抽逃出资责任要求违法减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向公司退还其收到的资金,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实缴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减资款,对于未实缴的股东,应当恢复其认缴出资金额。

其他股东或董监高是否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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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对违法减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将其他股东列入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其他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减资的过错,例如是否协助违法减资、未履行公司章程义务等情形,来确定其是否应对违法减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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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结语

新《公司法》的实施将使股东在认缴注册资本时更加审慎。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东在认缴注册资本时更加理性,这将有助于防止企业虚高注册资本,降低创业风险,并有力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改革举措将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注入新的活力。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是新《公司法》改革的重要亮点。在注册资本真实的情况下,债权人在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时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有效降低债权风险。同时,新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恶意虚报注册资本的企业及其股东,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公司应充分了解新《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调整公司注册资本,以利于公司更好发展。

  本文作者  

蔡啸环  律师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公司与商事、争议解决

xiaohuan.cai@mhp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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