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民法典》I 第1条:德法日民法典都没有立法目的条款,为什么我国民法典设置该条款?能否作为法院裁判的...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第一编“总则”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
总则编共10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共204条。
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分则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确立了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它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最抽象的部分,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
第一编第一章是《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规定。本章内容有四个部分∶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其中,第一条是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从比较法上看,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典,都没有立法目的条款。我国立法中设置立法目的和根据条款,一方面是遵循立法传统,另一方面是立法活动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民法典第1条规定立法目的,是社会主义民法典的一个典型特征。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1条即被命名为“苏俄民法典的任务”。此后,各个社会主义民法典,都把社会主义民事法律调整任务和原则单独分开规定。我国民法典首先规定立法目的(任务),堪称社会主义民法典的体系标识之一。
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第5.1条明确规定:“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制定本法’,用‘为了’,不用‘为’。立法目的的内容表述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前述规范第5.2条规定:“法律一般不明示某部具体的法律为立法依据。但是,宪法或者其他法律对制定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明示宪法或者该法律为立法依据。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制定本法’。”由上可知,我国立法中设置立法目的和根据条款,也是立法活动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条文理解】
一、立法目的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可以说是对原来各民事单行法律法目的的归纳与概括。本条在民法通则规定的立法目的基础上,分别从个体视角、法律整体视角、政治视角三个层次上,规定了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
在个体视角(直接目的)上,表述为:(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整体视角上,表述为:(二)调整民事关系,(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在政治视角上,表述为:(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保护民事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
这里的“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即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利之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也在民法典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调整民事关系
民事权益存在于特定社会关系之中,民法典保护民事权利,是通过调整各种民事关系来实现的。
调整社会关系是法律的基本功能。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正是因为调整对象的不同才形成了特定的法域,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整个法律体系。
本条强调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调整民事关系,这一规定有助于正确地划分法律部门,区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合理的民事法律体系。此外,明确调整对象有助于使法院明确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有利于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适用不同的程序,以及在司法系统内部进行科学的分工。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民法典通过保护单个主体的民事权利,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并维护整个社会的民事生活秩序。
民法典确立、维护婚姻、家庭等社会秩序,使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处于稳定有序的状态。同样,民法典通过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关系、交易关系,实现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使得民事主体享有合法的财产权,进而能在此基础上与他人开展交易,从而确保整个社会的经济有条不紊地运行。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法律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同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如何与市场经济结合,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问题。
民法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维护和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民法典物权编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249条)。同时,在第三分编单设用益物权制度,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324条)。通过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制度,通过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和有偿使用的机制,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通过市场的手段,使土地等资源进入市场,使资源得到效率最大化的配置和使用,发挥最大的价值,这就实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民法典》通过规定诚信、公序良俗、平等、合法等原则,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制度,发挥民事法律对民事活动、公共秩序、民事权利行使等的规范、引领、保护作用,对于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所建立的保护产权、维护契约、意思自治、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所倡导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严格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人格权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制度,对建设弘扬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依据
宪法是民法典的立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必须体现宪法精神,落实宪法的要求,不得违背宪法。
本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是尊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二是《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民法典》很多民事基本制度的直接依据。
比如《民法典》物权制度,直接依据《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制度,直接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等《宪法》条文。
当然,并非所有的宪法上的权利都能够规定在民法典中。并非所有的民法问题都涉及宪法,也并不是所有宪法上的权利都可以转化为民事权利。
 
【条文适用】
一、立法目的和根据条款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立法目的和根据条款不是规则,无法作为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也不是法官的裁判依据。但它可以在协助确定合理的大前提这一问题上,发挥一定的功能。
(一)法律解释的基准
目的解释是法律解释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法律的目的究竟为何?依主观解释的观点,应以立法者的主观目的为标准;依客观解释的观点,则应依法律在当今法秩序中的客观目的为标准。以上两类目的显然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争议。本条通过在立法上明文规定立法目的的方式,可望收到明确法律目的,减少争议,发挥目的解释功效的作用。
(二)漏洞补充的依据
法律解释以可能的文义为界限,超越此界限即进入漏洞补充的范畴。立法目的在漏洞补充中也发挥着重要功能,典型如目的性限缩与目的性扩张。除以上两者之外,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将类推适用、将规则一般化发现原则并以原则为基础裁判、依法律目的修正规范在文义上的矛盾,统称为“基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文本的修正”。
以上漏洞补充方法,均有赖于对立法目的的阐明和理解,本条将立法目的明文化,有利于法官明确立法目的、减少争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漏洞补充作业。
需要注意的是,以立法目的为手段进行法律解释或漏洞补充作业之后,法官的裁判依据并非立法目的本身,而是被解释的条文或经漏洞补充作业产生的某个具体规则。易言之,本条是法官在个案中寻找裁判依据的重要工具,但它并不是裁判依据本身,即不能充当三段论的大前提。
在审判实践中,不允许法官在判决书中不加论证,直接做出诸如“依据《民法典》第1条,判决如下”之类的表述。法官必须将其裁判依据及裁判依据产生和推导的过程,在判决书中表述清楚。只有如此,判决的合理性才能检验和控制,一国法解释体系才可能逐渐累积和完善。
二、具体分析
(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利之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也在民法典的保护范围之内。在作为解释基准和漏洞补充作业时,该立法目的会与本法第3条“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发生一定的功能重复。
(二)调整民事关系
“调整民事关系”这一用语,尤其指向为法官提供裁判依据,强调民法的裁判规范属性。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在作为解释基准和漏洞补充作业时,“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这一目的会与本法第8条“公序良俗”发生一定的功能重复。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一句,在规范功能上应充分重视“发展”一词。立法目的须因应社会发展进行更新,从客观解释视角观察尤其如此。这一点对本条功能的妥当发挥具有重大意义。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部分内容,如自由、平等、公正、诚信,与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价值理念相重合或相类似,但也有相当多的我国以往民法体系中未明示的价值表述。这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各个具体价值表述都可以作为司法裁量的价值指引,在法官的裁判作业中发挥作用。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继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后,又精选了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这10起案例分别从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
如在'北燕云依'诉某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案中,原告的父母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时,取名'北燕云依',既未随父姓或母姓,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公安机关拒绝对'北燕云依'进行户口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恪守了公序良俗的要求,维护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得到了人民法院的依法支持。
2016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家属诉孙杰案、加多宝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发布保护英雄人物名誉典型案例。
(六)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宪法问题
《宪法》是《民法典》很多民事基本制度的直接依据。当然,并非所有的宪法上的权利都能够规定在民法典中。并非所有的民法问题都涉及宪法,也并不是所有宪法上的权利都可以转化为民事权利。
在具体确定民法典应当如何落实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时,首先应当确定其是否是宪法问题,对非宪法的问题,则不应当一概考虑宪法。
既然并非宪法所规定的所有基本权利都可以转化为民事权利,那么就需要准确界定哪些基本权利可以转化为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只有那些体现了特定主体的私益、具有私法上可救济性的权利,才有必要具体化为民事权利。例如,“齐某苓案”本来是一起典型的侵害个人姓名权的案件,而有关司法解释将其界定为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纠纷,从而引发了学界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宪法有不同于民法的功能和局限,不可在审判案件时引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2016 年6月28日)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


参考案例 1:于某诉货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货运公司承包了平度市九店镇苗东村前水库,被告承包后,交给原告于某组织人抽沙,原告提供抽沙船和铲车,每立方米被告给原告7元钱,从2010年开始到2011年3月30日结束。2011年3月11日,双方结算时,由被告会计郝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证明欠款19100元,欠条载明是抽沙款。之后原告以多次催要,被告对前述欠款一直拖延不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19100元。被告辩称,郝某是其会计,郝某出具的欠条系职务行为,其予以认可,但原告所诉的该笔款项其已付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本案中原、被告从事抽沙属于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民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出准确界定即构成了对民事纠纷加以正确裁判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基于此,有必要确立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标准,其中最主要的即为对合法性的判断,但由于民事利益具有相当的抽象性,因而判断起来有一定难度,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原《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在判断当事人所从事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原告诉请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合法性作出了判断,即在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该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也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样一来,即将对抽象的民事利益的合法性的判断转换为对相对具体的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提高了判断的可操作性;同时,由于法律规范通常会包含特定的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因此在确定了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后,即能根据其法律后果来判断其是否合法,因而也提高了判断的准确性。
在民法典总则编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法院在裁判中即可通过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来判断该行为所产生利益的合法性,并进而确定是否对其予以保护。
参考案例 2: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案
诉讼结论
被告侵权成立,依照《民法通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裁判文书直接引用宪法不当。
基本事实
原告经统一招生考试后,被被告济宁商校录取。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梦碎校园。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进行研究,最初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批复以及《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于2001年8月23日终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反复研究,最后认为,法院判决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不当,遂通知全国法院。


参考书目:

1.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

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

3.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总则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

4.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

5. 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

6. 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总则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7. 李宇著:《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10月;

8. 杨亦晨主编:《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总则编、人格权编、附则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民法典学习㈠)
姜解《民法典》之一
民法典通解通读丨总则编第1至3条详解
民法典第0001条
民法典五大现实意义
【干货时刻】中考专题:新中国首部民法典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