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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案件案由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由之探讨||国信评论

案例详情

2014年3月7日,林某某因卢某某、梁某某欠借款未还,而向某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得到了胜诉判决,判决卢某某、梁某某向林某某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因卢某某、梁某某未履行判决,故,林某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对卢某某所有的番禺一套房产进行了查封,该房产一共4层,经过评估和三次拍卖后,该房产仍未有人拍得,最终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裁定将该房产交付给林某某用以抵偿债务,该房产的财产权自裁定送达林某某之日起转移。

而在2017年3月10日,卢某某擅自将房产租赁给了其姐姐,而后,其姐姐于2017年4月1日、2017年7月14日以及2018年9月4日分别将房产的一层、二层、三层转租给了郑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该房产2019年8月份过户到了林某某的名下。

林某某知道了卢某某擅自处分了房产后,便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确认卢某某与其姐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二)请求判令卢某某及其姐姐共同向林某某返还非法出租房屋所得的租金等费用;(三)请求判令卢某某及其姐姐向林某某支付房屋所得租金的利息;(四)请求判令由卢某某及其姐姐承担诉讼费用。

在该案立案时,法院所定的案由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本案焦点



法院将该案的案由定为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是否正确?

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因为林某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是确认卢某某以及姐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且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是针对合同无效后返还租金的主张,因此,应当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属于租赁合同纠纷

因为卢某某和卢某某的姐姐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卢某某姐姐转租房屋签订的也是租赁合同,林某某主张租赁物是属于其所有的,而且要求退回租金,所以案件审理的是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主体是谁的问题,所以,应该是租赁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

本案案由既不能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也不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应属于侵权纠纷或者不当得利纠纷。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主体是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的用途;而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期满,承租人需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品,具有临时性,因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回归林某某这个案件,林某某并非租赁合同的主体,其既不是承租人、也不是出租人,卢某某与其姐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卢某某,承租人是其姐姐,但是其双方并非因该合同而发生争议,同理,转租合同亦是如此,因林某某并非租赁合同的主体之一,因此,案由不能定为租赁合同纠纷。

02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分为了两种,一种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种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存在几种情况: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

合同有效,是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得到其所预期的效果,当事人也要受其约束,承担其约定的权利义务。

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给予了否定的评价,主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各不同法律具体司法解释来进行认定,并且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确认合同的效力是解决合同纠纷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使在当事人未对确认合同效力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应当先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在当事人仅对合同效力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效力,未提出其他诉讼请求时,才应该适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这一案由,而若存在其他的诉讼请求,那么,就不应单纯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而是既要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亦应审理其他诉请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因此,在有其他诉请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其他诉请的类型来确定案由,而非直接定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本案中,林某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返还租金等费用,第三项诉讼是要求支付租金所产生的利息,因此,不能直接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03

根据本案的事实,卢某某擅自将已经被法院认定属于林某某的房产擅自出租,收取租金的行为,侵犯了林某某的财产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的情形,林某某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要求卢某某及其姐姐赔偿损失。

卢某某擅自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卢某某处分房屋的行为已经没有法律根据,该房屋的财产权已经归林某某所有了,其收取租金的行为属于取得了不当利益,因此,林某某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此,本案案由既不能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也不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应属于侵权纠纷或者不当得利纠纷。

实践中,部分人并不会过于关注案由的确定,在法院庭前确定案由后,便自然认为该案由没有问题,但这样的想法是存在偏差的,若本案仅按照确认合同无效来处理,审查合同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目的是否会全部得到保障,是存在风险的,并且法官所审查的重心亦会有所偏差,因此,在遇到类似的案由确定的情况下,应注意诉讼请求的确定,以及案由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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