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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网约车纠纷案件最新类案同判规则|iCourt

原创 韩德强 iCourt法秀 今天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类案同判已经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手段。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类判规则》专项研究成果——Alpha 类案同判数据库已重磅更新,本次新增 7 大专题类案规则,从海量类案中,挑选可索引的、优秀的例案,并从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分析裁判规则提要,为使用者提供法律适用参考。

近年来,网约车行业高速发展。据第三方数据调研机构统计,2020 年中国网约车市场整体交易金额达 2499.1 亿元,截止到 2020 年 3 月,我国网约车用户规模达 3.62 亿,占网民整体的 40.1%。

虽然用户激增,资本看热,但网约车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许多法律问题与纠纷。其纠纷数量从 2016 年的 202 件极速上升至 2020 年的 5570 件,纠纷类型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多类型纠纷,重点围绕着共享经济下,平台与司机的责权问题。

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涉及网约车、外卖骑手等群体的纠纷会可预见的继续大幅度上升。今天,我们从 Alpha 类案同判数据库-网约车纠纷(一)中精选 6 条类案同判规则,帮助读者理解网约车纠纷背后的裁判规则,助力专业与办案。

规则一

规则一:网约车驾驶员未在平台接单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规则描述:

网约车平台为乘客与驾驶员之间提供道路出行信息,协助双方达成运输服务。

部分乘客和驾驶员通过平台的信息确定出行需求后,取消在平台的订单,或在订单完成以后继续从事双方搭乘服务。

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因司乘双方已取消订单或完成订单,已与平台无实质关联,平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平台对司乘双方的损失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可供参考的案例:

(2017)云0702民初134号

(2018)沪0115民初33491号

规则二

规则二: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规则描述:

随着“网约车”的兴起,预约用车的业务模式也丰富起来,目前用户最为熟知的包括“专车”“快车”“网约传统出租车”“顺风车”等业务模式。不同业务的各主体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就各不相同。

其中,顺风车的存在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顺风车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与其他经营性质的网上预约用车模式有很大差异,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认定为在理赔范围以内。

可供参考的案例:

(2018)晋1081民初781号

(2018)京03民终2038号

规则三

规则三: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判断车辆是否处于营运状态,应严格以事故发生时司机是否在接单为准,曾经注册过网约车或在订单外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规则描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活动。

该规定将网约车驾驶员非载客时的巡游行驶界定为营运以外的行为。

因此,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应该以是否处于订单状态作为区分是否运营的标准,在订单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处于营运状态,并没有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不能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

可供参考的案例:

(2018)晋1081民初781号

(2017)川01民终14071号

规则四

规则四: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规则描述:

网约车平台公司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撮合服务平台,整合出行供需信息。

平台向驾驶员提供乘客乘车信息,驾驶员接收到相关信息后有权决定是否回应;

驾驶员是否开始接单、何时开始接单以及在何地点接单,不受平台的劳动管理,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驾驶员以每次订单服务完成为依据获得报酬,而非在一月或一周的特定时间内完成指定数量的搭载乘客工作为获取报酬依据等情形,则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未形成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

驾驶员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应当按照该协议予以确认和调整,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劳动关系。

可供参考的案例:

(2019)闽0583民初1448号

(2019)湘0104民初2390号

规则五

规则五:涉及刑事附带民事的网约车案件,共享经济属性的网约车平台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规则描述:

网约车驾驶员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物质损失的,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独立承担不能的,需要根据其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来确定平台责任。

被害人或其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就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过错事实举证证明,网约车平台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供参考的案例:

(2019)陕03刑终97号

(2018)冀0191刑初158号

规则六

规则六: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平台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该责任性质为补充赔偿责任。

规则描述:

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获取了利益,网约车平台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是否履行教育职责、是否尽到审核义务确定。

网约车平台在履行安保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此种责任认定符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可供参考的案例:

(2018)粤01民终21418号

(2019)粤03民终27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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