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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的效力认定(四)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效力
夫妻间签订的借款协议的效力


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1.郑某与王某于201211月登记结婚,201689日郑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现向王某借款10万元整,一个月内还清。后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但郑某应偿还婚内借款10万元。

案例2.冯某与陈某于20126月登记结婚,20152月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与协议签订之日起实行AA制,陈某之前向冯某借款8万元,于2015年底还清。庭审中双方认可该协议为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双方也认可陈某已经偿还3万元。


裁决

案例1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借款协议有效,判决郑某偿还婚内借款5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韩某与杨某之间10万元欠款一节,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郑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其向王某借款10万元,郑某称系受王某胁迫书写,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借款系夫妻之间借款,其真实性审査不同于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郑某以王某未提供转账郑某为由,否认债务真实性,不予采信。郑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双方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王某有权要求郑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案例2一审判决陈某还款5万元。后陈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已就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达成了协议,并写明陈某欠冯某8万元,现冯某同意按照所写借条的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此不持异议。陈某已支付冯某3万元,故还应支付冯某5万元。


解读

夫妻借款协议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夫妻财产协议的一种,对于夫妻借款协议,《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但是对于“约定处分”一词,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是认为夫妻支配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财产借出后,无论是借给夫妻一方,还是借给他人,还款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案例一中,郑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但一审法院判决郑某偿还王某婚内借款5万元的观点;

第二种是认为夫妻约定共同财产,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结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夫妻签订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由夫妻一方借给另一方,意味着约定该部分财产为一方单独所有,还款也应当是借出方的个人财产,不再分割。

按照该观点理解,夫妻婚内借款是建立在夫妻财产约定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此基础,那么就会回到借款关系是建立在夫妻二人与其中一方的层面上,甚至于婚姻间的借款其实是从左手到右手的关系,这样就会导致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比如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采信的就是这种观点。

对于夫妻借款协议,笔者认为,第一该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如果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对于借款的归属和还款的归属,有观点提出了夫妻特有财产制来论证款项的归属,即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以特有财产出借给另一方,该财产为一方所有的财产,还款也是属于出借方一方的。但是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会难以操作,金钱作为种类物,很难界定借出款项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或者其他特有的专属财产。笔者更倾向于夫妻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无论该借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双方都已经认可属于借出方一人所有,还款也自然应当是借出方一人所有;第三在厘清借款的归属后,可以跳出婚姻关系的限制,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款关系来处理。借款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夫妻共同偿还,出借人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为个人债务,出借人无需偿还,也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还有一点,即借款的真实性问题,无论夫妻间借款关系还是普通的借款关系,都需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虽然夫妻间借款在事实认定上可以适当放宽,比如如果有书面的借据,且数额不大的借款,即使无法提交汇款、转账的凭证也可以采信。但是借款人对借款真实性提出合理的怀疑时,出借人应当予以证据补强。因此应当保留借款的证据,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如果不是真实的借款,而是青春补偿费、空床费或者其他费用,以借款协议形式约定的,应当回到原始的法律基础上主张权利,而不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结论

需要先讨论一下夫妻财产制的问题,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是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同时承认约定财产制,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例外和补充,但在适用时,应当优先于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间借款协议是非典型性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虽然没有对财产约定的形式,但实质上是建立在对出借款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时,对于该笔借款这一特定财产,无论是一方婚前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是约定了该笔借款为出借方一方所有。如果协议约定的借款是真实的,应当视为对款项的约定是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在离婚时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出借人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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