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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码 家庭卷 诉讼裁判规则1010例(三)||转需

天同码 家庭卷 银河法律咨询中心 4月1日

天同码 家庭卷 诉讼裁判规则1010例(三)

房产分割

权属登记

0510 婚前个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补偿原则

一一 离婚时,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分割,应以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其中一半即为非产权方应得房产补偿款。

0511 离婚判决中,夫妻共有房屋,不宜确认为按份共有

一一 离婚诉讼当事人只有 套共有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不宜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 

0512 分割离婚财产时,可在评估基础上确定归属及补偿

一一 分割离婚财产时,双方对财产价值争议较大时,可在先行评估基础上适用竞价方式确定财产归属及一方补偿价格。

0513 共有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一一 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难以分割的共有房屋,应依《物权法》第 100 条规定,对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0514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据实确定权属

一一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另一方主张系其婚前个财产并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据实确定物权

0515 父母拆迁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为个人财产

一一 夫妻 一方父母将其拆迁安詈房登记在自己 女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视为对自己 女一方赠与,属该子女个财产。

0516 阁楼虽有产权证 ,但分割 时不一定作为独立不动产

一一 具有独立产权证书的阁楼与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不动产处理,应依约定和财产属性合理判定 

0517 房屋权属有争议时,应以购房事实确定产权所有

一一 因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在确认房屋产权所有人时,应以查明的出资购房事实为依据,而不应以房屋权质登记为准。

0518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以其中一名义购房,系共有

一一 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财产,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仍应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0519 婚后违建房,判决虽不宜确权,但可判决分割使用

一一 婚后夫妻双方未经审批而翻建房屋,法院虽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分割使用

0520 父母出资建房,虽登记子女名下,不宜认定为赠与

一一 父母出资建房登记子女名下,如无明确或可推知赠与意思表示,该登记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房屋仍属父母财产。

0521 包括个及共有房产分割,应考虑双方对房屋贡献

一一 既用夫妻一方个财产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0522 一方获赠房产属个所有,婚后扩建部分应为共有

一一 夫妻一方获赠父母房产,婚后扩建部分应属于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一方转移该财产的,分割时应予少分或不分。

0523 判决已确认房屋权属,房管局不能再撤销颁证行为

一一 司法裁判己对行政机关颁证行为先行确定,行政机关只能按此种司法确认行使权力,否则,应认定构成超越职权

0524 婚后居住一方父母名下房产,不属 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房屋属一方父母名下房屋,无证据证明系赠与关系的,享有居住权不等享有所有权。

0525 无经济能力子女系登记共有产权,应享房产份额

一一 未出资出力的家庭成员作为共有产权登记,应认定因此合法取得房屋产权,已出资家庭成员不当然成为产权人。

0526已分家析产房屋,登记在一名下,仍归各自所有

一一 已分家析产房屋,由家庭财产合法转化为个人财产后,权利通过继承取得、遗嘱处分其所有份额的,应为有效。

按揭房产

0527婚前个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补偿原则

一一 离婚时,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分割,应以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其中一半即为非产权方应得房产补偿款。

052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一般视为共同还贷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一般应视为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否认夫妻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0529一方婚前购房,离婚时应按还贷比例分割增值部分

一一 方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应按婚前婚后还贷比例计算增值部分,并将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0530婚前个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应予分割

一一 婚前个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离婚时,共同还贷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0531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个按揭房产,离婚时,应比例补偿还贷部分

一一 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产属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应属共同财产 ,离婚补偿时,应考虑共同还贷所占比例等因素。

0532一方婚前按揭房,为个财产,但应适当补偿对方

一一 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 可认定为个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房贷应视为另一方帮助还债,离婚时适当补偿。

0533因支付按揭款使房产升值,分得房产一方应予补偿

一一 夫妻一方个人房产在恢复至共有期间,因方支付按揭款而使房产升值部分,应由分得房屋的另一方按比例补偿。

0534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可认定为共有

一一 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并支付首付款,但婚后共同还贷的,为维护夫妻关系稳定,可将房产价值平等地分配给另一方。

0535婚前按揭购房属个财产,婚后还贷及增值应平分

一一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应为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平均分割。

婚前购房

0536婚前与父母按份共有房,婚后可将其份额赠与配偶

一一 夫妻一方婚前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后约定共有房屋在婚后夫妻共有的,应视为将其所享有份额赠与夫妻另一方。

0537婚前个按揭房,婚后共同还贷及升值为共同财产

一一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离婚 时该房屋确定归其所有的,对夫妻共 同还贷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向对方相应补偿。

0538婚前一方购房,婚后补交部分款,离婚时合理补偿

一一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市场因素予以合理补偿。

0539婚前一方付款,另一方签购房合同,应为个财产

一一 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签订购房合同,该房屋可认定为签约一方个财产,另一方房款按借款债务处理。

0540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办产权证,仍属婚前个财产

一一 夫妻一方婚前个出资购房,房屋产权证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但并不改变房屋系一方婚前个财产性质。

0541婚前购房、婚后办证,不必然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

一一 物权继受取得法律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前,房屋产权证取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

婚后购房

0542财产婚后所购房屋及增值部分,仍属个财产

一一 方婚后用个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个人财产替代物,应认定为个财产,其增值亦属财产。

0543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所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已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不动产判令归自己所有时,法院应不予支持 

0544 婚前个财产在婚后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变化

当事人非经营性使用自已婚前个财产,即使该财产形式发生了变化,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变化

0545 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子女仍应负有偿还义务

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0546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个出资购房,非为共同财产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

0547 一方婚前申请、婚后购买两限房,离婚时分割原则

一方婚前申请两限房,婚后签约且首付款由另方用个人财产支付的, 该房应为一方个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0548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付首付款,推定为对夫妻赠与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首付款性质不明时,应依法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

0549 离婚前一方购房,离婚后办产权,应属夫妻共有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交纳预购房款,离婚后取得该房并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的,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购房

0550 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写夫妻名时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采信

0551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应为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夫妻共同还贷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女名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0552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应认定为房屋赠与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应认定房屋而非购房款赠与,在房屋未过户前,作为赠与的父母可撤销该赠与。

0553 婚前父母购房、首付,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性质  

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财产  

0554 一方父母仅小部分出资,不能视为父母为子女购房

夫妻共同按揭购房时,一方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不能视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该出资应视为父母的赠与。

夫妻债务

共同债务

0555 夫妻一方以中间名义借款,应非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中间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债权明知该款非用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556 夫妻一方所加入债务,家庭曾受益,应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所借或加入债务,虽未约定夫妻共同偿还,但用家庭经营或使得家庭受益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555 夫妻一方以中间名义借款,应非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中间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债权明知该款非用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556 夫妻一方所加入债务,家庭曾受益,应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所借或加入债务,虽未约定夫妻共同偿还,但用家庭经营或使得家庭受益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557 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原则上债权可请求夫妻双方连带清偿。

0558 夫妻公司不当经营被否认格的,夫妻共同债务

因夫妻二共同不 经营致使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由此形成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偿还责任。

0559 夫妻一方为家庭生产经营活动举债,配偶 连带清

夫妻一方以个名义对外举债,但系为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需 配偶因此间接获益的,其应对该债务负连带责任。

0560 离婚后,一方为对方赊购货物,亦应认定共 同债务

离婚后,原夫妻一方为对方在欠条上签名赊购货物,虽非夫妻 同债务亦因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而应负连带责任

0561 退伙时出 具借条:合伙关系已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间出具借条实质系清算,该借条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0562 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 同居期间债务仍共同偿还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在被宣告无效前,基于同居期间发生的借款债务,应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0563 离婚后一方所负曾用家庭生活债务, 应共同偿还

夫妻一方向第三借款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应由二偿还。

0564 离婚后同居,因共同生活 产生债务,属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后仍同居,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同居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565 雇主死亡,应付雇员工资,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雇主死亡后,所欠雇员工资,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配偶及继承遗产的其他继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

0566 夫妻一方挂靠施工所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一一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挂靠施工所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亡后,配偶应负清偿责任。

0567一方承包经营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系共同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侵权债务

0568为夫妻共同利益驾车肇事侵权,属夫妻共同债务

一一 交通事故发生时夫妻一方驾车行为属为夫妻二人共同利益行为的,因此产生侵权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569车主连带责任,不属车主配偶应负担的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车主对肇事司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属夫妻另 方应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0570被继承死亡,执行时,应为未成 继承特留份

被继承死亡,在遗产不足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亦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保留适当遗产

个人债务

0571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

夫妻一方对其单方婚内借款"债务自认,并不必然免除出借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所负举证责任。

0572夫妻一方连带清偿配偶个人债务后,可向配偶追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方所负个债务,对外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承担清偿责任的一方有权向举债方追偿。

0573共同被告之一自认事实,不当然成为法院确认事实

共同被告之一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对其他被告不利益且其他被告不予认可的,法院不宜直接确认该自认事实。

0574一方借款,显超家庭日常所需,推定为非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所借显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债权应就其系夫妻共同债务举证。

0575 配偶以证明身份签字借款,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 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认定为 方个债务  

0576 不正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外债,非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 婚姻存续期与夫妻共同生活是两项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 活是实质性要素和本质属性 

0577 诉请丈夫还款,判决生效后,可再诉妻子连带清偿

债权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判决生效后又以夫妻另一方为被告,要求连带清偿的 法院应受理并予实质审理  

0578 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无关,属个债务

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债务,应认定为个债务,不属共同债务。

0579 非经营活动,无共同举债合意,应为夫妻个债务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对于该债务是否因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 有抗辩权

0580 经常性赌博一方短期内大额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经常性赌博一方短期内大额举债,债权未证明借款人用于或 有理由相信用夫妻共同生活的,应系个人债务。

0581 夫妻一方以个名义举债,不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一 非举债方举证证明配偶所负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任何关联 且债权对此属于明知或应知的 无须连带偿还 

0582 无法证明借贷真实发生的,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一 民间借贷双方对借贷事实无争议 但借款人配偶有异议时,经 证无法证明借贷真实发生的 应驳回出借诉请  

0583 夫妻一方大额借款,出借应就其系共同债务举证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正常生活需要水平的,出借应就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举证 

0584 夫妻一方冒用对方名义的个人借款,不属共同债务

一一 夫妻一方冒用另 方名义共同向银行借款,另方并不知情,借款未用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585公证询问笔录签注同意借款",不必然共同清偿

一一 离婚后 方在另 方借款公证询问笔录上签名批注同意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亦不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0586夫妻一方分居期间对外大额借款,应属债务

一一 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标准,并非时间因素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是有无因夫妻共同生活目的因素

0587一方举债显超家事代理权合理范畴的,非共同债务

一一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夫妻一方所举债务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权合理范畴的,该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588夫妻一方借款为共同债务,债权应符合善意前提

一一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规定主张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符合善意债权前提

0589一方炒股举债,非为夫妻共 同利 益,应由个偿还

一一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而所得利益又未用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债务

0590夫妻一方离婚后对外出具欠条,应认定为个债务

一一 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向第三出具欠条,但不能证明该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性质

0591夫妻分居期 ,一方承包经营,一般应属个债务

一一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从事对外承包经营活动,配偶未享受其所得的,就该对外活动所产生债务,配偶亦无须承担

0592女婿购买车辆,不当然成为家庭共同债务承担主体

一一承担家庭共同债务的家庭成员须是家庭共有财产主体,是能创造或取得财产并愿旦将其所得纳共有的家庭成员

担保债务

059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一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 不能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594 债务病故后,配偶再婚,原共同债务应个人偿还

一一债务病故后,其生前用生产经营所贷款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配偶再婚后 该债务视为再婚配偶个债务

0595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字担保,不应构成表见代理

一一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字担保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不产生担保效力,被代替签字一方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0596 夫妻一方擅自作担保所担保债务,非属共同债务

一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此形成担保债务应属夫妻一方个债务  

执行程序

0597 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 非经执行之异诉讼解决  

一一 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配偶问题 申请执行的救济途径应系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而非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0598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成立案外执行异议情形

一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对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 

0599 离婚协议关房产归属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

一一 夫妻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约定 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0600 夫妻一方领取刑案发还款项,虽有不妥,但不侵权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领取刑案发还款项,司法机关未要求双方到场虽有不妥,但不构成应予国家赔偿的理由 

0601 执行夫妻一方个债务,可查封夫妻共同所有房产

一一 执行夫妻一方个债务时,另一方以被执行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所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不足以排除法院执行

0602 离婚时约定房产 一方,可对抗另一方债权执行

一一 执行个人债务而查封其名下房产,案外确有证据证明系离婚时已约定归其所有的,能阻却法院对该房产的执行。

0603 案外异议之诉,不应审理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一一 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和裁判范围限执行标的确权及能否排除执行,不应对是否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理并作认定。  

0604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被执行,共有财产可执行

一一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 被执行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被执行人的份额,法院应当予以查封并执行。

0605 约定归夫妻一方财产,虽未办登记,亦可对抗债权

一一 夫妻财产约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权利受侵害时,亦具有寻求司法保护权利。

0606 夫妻一方举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原则

一一 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前提是各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生活或生产。

内部约定

0607 对外债务纠纷判决,不作为夫妻内部债务纠纷依据

一一法院对夫妻一方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在夫妻内部财产纠纷中不能当然地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依据。

0608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离婚后仍系夫妻共同债务情形

一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有理由相信系为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的,债务人离婚后仍系夫妻共同债务

0609 就恶意串通侵害其权利调解书,案外人可申请再审

一一当事以恶意串通为由,对其作为案外的已生效调解书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告知当事另行就调解书申请再审 

0610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债务,应共同承担

一一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后,仍保持较为密切的生活交往和经济往来的,一方举债应认定为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0611 离婚时约定一方承担的共同债务,为债务转移性质

一一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收到通知后知情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夫妻间债务转移。

虚假诉讼

0612 夫妻一方离婚时虚构共同债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一夫妻一方为离婚时增加共同债务减少其经济损失而与案外人串通虚构债骗取法院生效判决的,构成虚假诉讼。

0613 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法院可予民事制裁

一一恶意串通 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间借贷,应认定为虚假民 诉讼,法院可予民事制裁。

0614 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另一方有理由说明不存在情形

一一夫妻一方虚构对外债务 如另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存在的,即使债权人债务认可该债务,亦不予支持。

配偶债务

婚内侵权

0615 夫妻一方被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方致重伤 无权索赔

一一 加害作为配偶一方,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的,作为法定监护人的配偶无权要求赔偿。

0616 同一事故致多名家庭成员死亡 继承应参加诉讼

一一 同一交通事故致多名家庭成员死亡 因继承关系和侵权关系混合,受害与侵权继承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0617 夫妻间伤害案件,被害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一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故意杀、伤害等侵权或犯罪行为,作为被害人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侵权或附带民事诉讼。

0618 夫妻间凶杀案中,被害近亲属有权诉请凶手赔偿

一一夫妻间凶杀案中,因被告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父母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0619 用公开侮辱的方式毁损配偶名誉,应认定感情破裂

一一配偶一方以公安机关名义张贴毁损配偶名誉的公告,用公开侮辱方式伤害对方格尊严和名誉,应认定感情破裂

0620 夫妻婚内侵权之债,不因夫妻关系这一障碍而消灭

一一 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因双方之间尚存在夫妻关系以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这一障碍而消灭。

0621 无相反证据的,应推定货币实际占有即为所有

一一 根据货币所有权法律性质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推定货币实际占有即为所有人。

0622 精神病人婚后杀死配偶,原监护应相应过错赔偿

一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精神病发作致配偶死亡的,有过错的原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婚内借贷

0623 夫妻一方虽持有欠条 但不能证明借贷发生的情形

一一 持有欠条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还款 ,但未就出借资金来源、款项交付等事实举证的,不能得出借贷发生结论

0624 婚内借款实质上仍系借贷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有效  

一一 夫妻婚内借贷应视为对部分夫妻财产归属所作书面约定,婚内借款实质仍系借贷合同关系,其合同效力应予认定。

0625 夫妻一方持有对方借条,不当然认定婚内借贷成立

一一 不能仅依夫妻一方所持借条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成立,应查明是否实际发生过一方将个所有款项出借给对方事实

0626 婚内借贷关系成立,须以借贷关系形式合法为前提

一一 持有借条的夫妻一方无法就借条瑕疵作出合理解释,导致借款事实不清的,法院应对所称婚内借款关系不予认定 

0627 一方将共有财产用共同生活,不应形成借贷关系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共同共有财产用生活支出及子女教育费用,即便一方出具借条,亦不形成借贷关系。

离婚后债务

分割原则

0628 离婚后,原承包地被征收所获补偿,仍有相应份额  

一一 离婚一方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保护,基承包地被征用所获补偿款,亦享有相应份额。

0629 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分割

一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离婚后擅自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应属侵权,另一方仍有权主张共有分割。

0630夫妻调解离婚后,就未予处理财产,仍可主张分割

一一 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就双方未予分割、法院亦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方在离婚后,仍可主张分割

隐匿财产

0631离婚时隐藏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一一 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少分或不分,以对其实施导向和规制,实现社会公平

0632离婚十年发现对方名下存单,主张分割未支持

一一 夫妻方离婚后以发现对方名下存单主张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其应发现时间已过诉讼时效的,应不予支持

0633离婚时隐瞒对外债权,离婚后可再起诉,请求分割

一一 离婚后原夫妻一方发现对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 情形之一的,其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0634离婚后一方购房 属个财产,不属隐匿财产行为

一一 离婚后 方所购房产属个人财产 不属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但购房定金使用夫妻共同财定金应予分割

除斥期间

0635 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离婚后随时可诉请分割

一一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 ,在离婚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而不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

0636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超过一年,仍可诉请重新分割

一一 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住房分割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一方离婚后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家庭卷 第三编

家庭关系编

监护职责

监护

0637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系监护 

一一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与子女之间法律关系未改变律上权义关系亦未改变,仍是子女监护 

0638 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非继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 

一一对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来说,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未办收养手续的,其并非继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0639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子女一方,非监护人

一一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 方不应认定为监护人及法定代理,无权代表该子女提起诉讼

0640 非同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共同担任监护 

一一多个非同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当监护职责对被监护整体权益保护更有利的,法院可确定为共同监护

0641 未成年与法定监护因财产关系发生冲突时处理

一一未成年与其法定监护人因财产关系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可由下顺序监护代理参加诉讼。

0642 未成年父母丧失监护资格后,不能作法定代理 

一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责任具有法定和确定性,但监护资格可因监护能力缺失而消灭,相应诉讼主体资格亦无合法性。

0643 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不因离婚丧失监护资格

一一未成年人父母系未成年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离婚不导致未与未成年人生活 方监护及法定代理资格丧失 

0644 夫妻一方固有监护权,应优先另一方委托监护权

一一他受夫妻一方委托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与夫妻另一方固有监护权生冲突时,监护权应由夫妻另一方行使

0645 无法履行教育职责,不构成变更抚养关系正当理由

一一监护职责是监护人法定义务,除法定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无法行教育职责不构成变监护权正当理由 

0646 精神病人致伤害,所在单位不当然承担监护责任

一一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亲属依法担任监护 才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0647 医院烫伤孩子,治愈后,孩子监护应将孩子接回

一一未成年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法律规定的亲属或单位担任监护人。

0648 精神病损害,同住人非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一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未履行成为监护必经程序,不能依事实上照顾关系而负相应监护责任 

财产处理

0649 监护以未成年名下财产设置抵押,一般应无效

一一监护人以未成年名下房产设定担保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因不具备为未成年利益这一前提条件,应认定为无效

0650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可代订遗赠扶养协议

一一遗赠扶养协议本质是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代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应予认可

0651 监护以自己名义出租被监护房产,应认定有效

一一监护对被监护人财产有管理权利和义务,故其以自己名义出租被监护房产并无不妥,在诉讼中可作为当事人。

0652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分割共有房,应有重大理由

一一未成年在父母离婚后要求分割其与监护的共有财产时 ,并无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的,分割诉请应予驳回。

0653 监护为被监护利益 可合理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一一夫妻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 ,第三人可意取得。监护人为被监护利益,可合理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侵权赔偿

0654 夫妻一方被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方致重伤,无权索赔

一一 加害作为配偶一方,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的,作为法定监护的配偶无权求赔偿。

0655 被诱使脱离监护的精神病侵权,减轻监护责任

一一 明知对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仍诱使其脱离监护而与之同居,由此产生侵权的,应减轻加害监护人。

0656 非监护非法将未成年子女擅自送养,侵害监护权

一一 非法使未成年脱离监护人,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 的,应认定侵犯监护权,侵权应赔偿精神损 抚慰金。

0657 监护人不明确时,由顺序在前、有监护能力担责

一一 被监护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承担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承担民事责任。

0658 未成年侵权,其监护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

一一 未成年侵权致他损害,其父母离异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承担确有困难的,未共同生活一方应共同承担。

0659 小学生校园放学排队时受伤,学校应相应过错赔偿

一一 监护依法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行使,被监护人人身受到伤害的,临时监护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0660 精神病脱离监护,造成身损害,监护应赔偿

一一 因监护人疏忽而使被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损害,应认定监护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0661精神病婚后杀死配偶,原监护人应相应过错赔偿

一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精神病发作致配偶死亡的,有过错的原监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委托照看

0662父母一方的法定监护权,应优先受托监护权

一一 受夫妻一方委托对未成年行使监护权而与夫妻另一方监护权发生冲突时,父母的监护权优先委托监护权。

0663临时看护的成年亲属,对孩子受伤,亦应相应担责

一一 对未成年人负有临时看护管理职责的成年亲属因疏于看护,导致未成年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0664成年对未成年未尽保护义务,应相应损害赔偿

一一 特定情形下,无法定监护义务和约定看护义务的成年对未成年应尽合理且必要的提醒、防护等安全保护义务。

0665被监护意外死亡的,临时受托监护人应适当补偿

一一 临时受托监护人在看护被监护过程中,被监护人因意外事件死亡的,可由临时监护人适当补偿法定监护人损失。

0666未成年法定监护,有权随时终止委托监护关系

一一 法定监护当然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其有权随时终止委托监护关系而无须征得被委托人同 意。

0667未成年雇员致人损害,监护与雇主相应过错赔偿

一一 雇用未成年人照顾孩子,雇员致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与存在重大过失的雇主依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668看护对看护的孩子感染病毒无过错的,不担责任

一一 护人已尽到管理、照料义务,对未成年人感染病毒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但基于公平原则,应分担部分损失。

0669自家院落挖井致损害,非公共场所,系一般侵权

一一 在自家院落内开挖水井致损害,因非系在公共场所施工,不属特殊侵权,应适用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

撤销监护

0670父母虐待子女的,法院可依法指定村委会为监护

一一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虐待、伤害子女,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依法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

0671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监护的特殊情形

一一 认定监护的监护能力,应根据监护人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及与被监护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0672对收养子女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一 对收养子女不履行监护职责 ,导致未成年身心健康受侵害的 ,可变更监护为实际承担监护职责的儿童福利院。

0673监护缺位时,民政局所属福利院可承担监护职责

一一 未成年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能作为监护时,可由民政局作为监护,由其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

0674父母故意伤害子女,法院可指定其他亲属为监护

一一 父母故意伤害子女而被撤销监护权的 法院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指定未成年其他亲属为监护人

0675父母帮助他性侵被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应予撤销

一一 未成年父母罔顾伦理道德,帮助他性侵被监护,严重损害被监护身心健康的,其监护资格应予以撤销

0676监护侵害被监护财产权的 ,监护资格可予撤销

一一 监护人长期未与被监护共同生活 未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侵害监护财产权的,其监护资格可依法撤销。

0677 父母性侵子女情形,民政部门可被指定担任监护

一一 未成年父母有性侵未成年情形的,民政部门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资格并由法院指定担任未成年监护人。

0678 未成年受监护性侵的,可指定民政局为监护

一一 从对未成年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可指定民政局担任受性侵未成年监护人。

0679 流浪乞讨员无监护能力,救助管理站可为监护

一一 流浪乞讨员无法承担起监护职责,又无其他适格监护的,可由法院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监护人。

0680 民政局可申请撤销未成年父母监护权并成监护

一一 在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宜作为监护,临时照料监护能力又有限情形下,民政局可被指定为监护

0681父母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可变更监护为祖父母

一一 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情况下,可将监护变更为实际履行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祖父母。

0682父母的养父母,亦可由法院指定为未成年监护

一一 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养父母,虽与养子女的子女不存在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亦可由法院指定为监护

0683 父母对未成年人有遗弃行为的,其监护资格应撤销

一一 未成年人父母遗弃未成年,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可依其他有关员申请,由其他有监护能力人担任监护人。

0684 配偶不尽职尽责,法院指定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

一一 配偶不适宜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法院应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近亲属中择优确定。

0685 居委会可为原告,申请撤销未成年监护监护权

一一 未成年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及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可作为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0686 为逃医疗费而遗弃婴儿,应视为对监护权自动放弃

一一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遗弃子女的,可视为其对子女监护权的自动放弃,相关机构依法将子女送养的,并不构成侵权。

0687 对单位指定的监护不服的,其他监护人有权起诉

一一 对指定监护不服,有权起诉。确属指定不当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后判决撤销指定监护,另行指定监护

赡养

赡养义务

0688 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生子女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一一 生子女对因离婚而未能尽抚养义务的父母的赡养责任,不能因其与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或有继子女赡养而免除。

0689 拖欠医疗费,医院可诉请有赡养义务子女赔偿

一一 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故意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被扶养人拖欠医疗费的,医院可诉请该子女侵权赔偿医疗费损失。

0690 赡养因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不免除其赡养义务

一一 赡养人因犯罪行为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不能免除其应负赡养义务,赡养费给付应优先刑事财产刑承担。

691 子女要求析产,因此损害到父母权益时,不予支持

一一 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主张分割家庭按份共有财产,因此损害到老年父母权益时,对该分割请求,法院可不予支持。

0692 受赠非故意不赡养,公证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情形

一一 受赠并非故意不履行赡养义务,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赠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赠与不得撤销公证赠与合同。

0693 事实上承担赡养义务的,可作为赔偿权利人索赔

一一 事实上承担了对无配偶、子女老赡养义务的,在被扶养人遭侵害死,且无其他继承情况下,可主张赔偿。

0694 直系亲 间民间借贷纠纷,应考虑赡养、抚养义务

一一 直系亲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经济状况及有关 当事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

0695 受赠未尽赡养亦即扶养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一一 赠与可以受赠人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对是否全面履行赡养义务事实,由义务人即受赠承担举证责任

0696 丧偶儿媳在丈夫生前赡养老,只是一种协助义务

一一 丧偶儿媳在丈夫生前对老赡养只是一种协助义务,孙子女在其父去世后对祖父母赡养义务应具备一定前提条件。

0697 继子女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予赡养和扶助

一一 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可人为解除。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抚养和教育的,可享受到继子女赡养和扶助。

赡养协议

0698 关系解除,继父母仍有权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一一 继父母子女关系协商解除后,双方之前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因此消失,继父母有权要求成年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0699 子女间签订协议,约定各自赡养一方父母,应无效

一一 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承担赡养一方父母协议,因免除了 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该协议应认定无效

0700 未尽赡养义务,可构成继承权瑕疵,应不分或少分

一一 对父亲或母亲一方去世后所遗留个财产,有赡养能力但未实际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遗产 时应不分或少分。

0701房产转让附加代为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应为有效

一一 赡养人转让房屋给其他赡养,虽未收取房价款,但附加赡养义务转移,并经被赡养人同意的,该转让协议有效。

0702赡养协议不应适用合 法,其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一一 具有身份关系的赡养协议虽系双方 当事合意结果,但不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婚姻法》,违约金条款无效。

0703女婿承诺对岳父母承担送终义务,应认定合法有效

一一 女婿对岳父母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但其承担送终义务的承诺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应认定合法有效。

赡养内容

0704对赠与有赡养义务,受赠是否履行的评断标准

一一 受赠是否对赠与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判断,应综合分析,评价侧重点则应着眼赡养义务的经济层面意义。

0705对年老体弱老年,有赡养义务子女应给付护理费

一一 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应判决未尽护理照料职责的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自理受限的老年给付护理费用。

0706住养老院,未尽精赡养义务应支付养老费

一一 赡养人不尽精神赡养义务,以被赡养到养老院居住加大赡养人支出为由拒绝支付增加部分赡养费的,不予支待

0707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物质供给,还应精神关怀

一一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供给,亦包括精神关怀,须遵守法律规范、崇尚伦理、情理、道义等传统美德。

诉讼程序

0708子女威胁、谩骂父母的,父母 申请身安全保护

一一 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反而 言语威胁、谩骂,导致被赡养恐惧之中的,被赡养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0709 追索赡养费案,一方死亡,其他当事人诉讼仍继续

一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 件的一方 当事人死亡的 针对已死亡当事诉讼终结,而其他 诉讼仍应继续进行。

扶养

继承

0710 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非继承,可分给适当遗产

一一 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生活起居帮扶及精神慰藉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依《民法典》规定,可分得适当遗产

0711 无生活来源的成年弟、妹,可作为兄、姐被扶养

一一 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其他扶养义务的成年弟、妹,仍可作为兄、姐的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继子女

0712 继子女获得继承权条件,是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

一一 继子女获得继承权条件是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 与被继承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0713 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庶母女亦或有继承权

一一 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应认定互有继承权

0714 五保对象死亡后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可分部分遗产

一一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村集体所有,但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尽到赡养义务的,对继父部分遗产有继承权。

夫妻扶养

0715 夫妻一方残疾,另一方提离婚,并不因此构成遗弃

一一 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即使一方身体残疾,另一方提出离婚并不因此构成遗弃,但应对身体残疾一方适当倾斜。

0716 夫妻一方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可起诉主张扶养费

一一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如一方不尽扶养义务 生活困难的对方可起诉主张支付扶养费,但过高部分不予保护。

0717 离婚后,女方做流,男方仍应负担引产及保养费

一一 妇女怀孕后期及生育保养期间因无法劳动而引起生活困难的,即使怀孕妇女决定不生育 ,男 方仍应履行扶养义务。

收养

收养效力

0718 处理农村土改遗留房产纠纷,一般以土改确权为准

一一 处理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 应以事件发生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一般应肯定土改运动,以土改确权为准

0719 代收养为目的的瑕疵收养,不影响收养效力

一一 收养关系成立后,不因事实上抚养行为而成立事实收养关系,亦不因瑕疵目的或收养经济恶化而否认收养效力

0720 离婚时,对未办合法收养手续孩子,仍有抚养义务

一一 欠缺法定形式要件但具备实质要件的收养关系,出于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客观需要,应由收养承担抚养责任

0721 遗产分配协议达成后行使撤销权,应在一年内进行

一一 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年内,方未向法院请求撤销的,应丧失胜诉权

事实收养

0722 主张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由主张一方当事举证

一一 主张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应由主张一方当事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认方无需举证。

0723 事实收养双方形成稳定家庭关系,可认定收养成立

一一 事实收养双方已形成稳定家庭关系,送养仅以收养时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要求确认收养不成立的 不予支持

0724 自幼送养,即使改姓改称呼,亦非收养或事实收养

一一 当事自幼被送至其他家庭生活时未明确是否被收养,亦未履行相关程序,不能据此认定为收养或事实收养关系

0725 虽未办登记或公证手续,亦应按合法收养关系对待

一一 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合法手续,亦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0726 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诉请支付抚养费,不支持

一一 《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该法施行后诉请确认,审理时适用当时规定,当时无规定的 比照该法处理

0727 确认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比照适用《收养法》规定

一一 《收养法》施行前发生收养关系在该法施行后,当事诉请确认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可比照适用《收养法》规定

解除收养

0728 代收养为目的的瑕疵收养,不影响收养效力

一一 收养关系成立后,不因事实上抚养行为而成立事实收养关系,亦不因瑕疵目的或收养人经济恶化而否认收养效力

0729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生活困难,养子女应帮助

一一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则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仍应负有给付生活费义务。

家庭纠纷

居住权

0730 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排除妨害请求权

一一 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 一方去世而消灭

0731 家庭成员作为被安置,对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

一一 作为被安置的家庭成员在房屋拆迁前随被拆迁共同居住生活,当房屋面临拆迁时,其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0732 丧偶儿媳基于姻亲关系和共同居住事实,有居住权

一一 当事人双方姻亲关系及共同居住事实,依法应保障丧偶儿媳作为家庭成员对原居住房屋所享居住、使用权利 

0733 老房拆迁,十三年空挂户,对安置房享有居住权益

一一 老私房动拆迁利益纠纷,应从财产性质、分配范围、居住权益保护等方面分析,综合考虑,兼顾与保护各方权益

0734 子女要求析产,因此损害到父母权益时,不予支持

一一 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主张分割家庭按份共有财产 因此损害到老年父母权益时,对该分割请求,法院可不予支持。

0735 公房出售,并不导致合法居住使用权居住权丧失

一一 公用住房出售过程中,出资出资购买行为不必然导致其他基结婚而合法居住使用权正当居住使用权利丧失。

0736 遗嘱前一配偶意定居住权,仍可由后一配偶享有

一一 遗嘱人后一配偶虽非家事协议 当事,但依我国善良风俗 ,可 继受取得遗嘱前一配偶依家事协议取得的居住权

0737 安置房居住权人迁出后,可向所有权主张补偿权

一一 一方依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居住权,在居住权消灭后, 其仍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0738 非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 应受到保护

一一 房屋所有权与家庭成员居住权非同 ,导致所有权与居住权冲突时,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益应受保护

0739 按出资情况确认翻建房所有权时,保障老人居住权

一一 土地使用权不明的,按谁建设、谁拥有原则确认翻建房所有权时,老人基分家协议 有的居住权应予保障。

分家协议

0740 父母健在时,子女处分其财产的协议,应认定无效

一一 继承在被继承死亡前,未经被继承人同意,达成处分被继承人财产协议的行为,属 无权处分,应认定无效。

0741 夫妻一方擅自以赠与形式处分共有房产,赠与无效

一一 夫妻一方通过分家协议形式,以赠与方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单方赠与条款无效。

0742 女就赡养义务和遗产预先分割协议, 一般应有效

一一 子女之间就父母赡养义务分配及父母死后遗产分割达成 致的意思表示,并不以是否存在父母遗嘱作为生效条件

0743 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经济纠纷,需考虑亲情伦理因素

一一 以法律途径解决家庭成员间经济纠纷,需要从家庭成员间法律事务特点出发,特别考虑 情伦理与家庭道德因素。

0744 电子邮件往来沟通,是否构成默示意思表示的判断

一一 各方当事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形成 一份有效的协议,可从是否构成作为或不作为默示来判断。

0745 当事基于重大误解签署分家单,可依法予以撤销 

一一 分家单时不知晓有无继承权及自己依法应得份额 且缺乏对遗产处分的表述,应属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0746 家庭成员就土地补偿款分配所签分家协议,应有效

一一 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劳动,就被征用土地所获补偿费分配 在充分协商、公平、自愿基础上所签分家协议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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