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类情形,《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一旦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
法条虽然看上去很清楚,但是此类情形中,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如果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并非同一当事人,如果有两人分别先后向两个法院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者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小编认为,一方面为了保证后起诉者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为了保证裁判的一致性,如果两个法院分别就相同事项立案,后受理法院应当将在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交至前起诉法院,并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
向不同法院提起就同一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问题解决后,不同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向同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按照《行政诉讼法》27条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