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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面包引发的悲剧,家属索赔竟要50万丨官司案例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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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的100个官司案例004

案件概述

80多岁的痴呆老人入住一个来月,护理员不在身边的时候,独自吃面包导致窒息,工作人员采取救助措施并呼叫120,但老人最终还是因窒息死亡。五位家属一审索赔577228.28元。之后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索赔,要求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信息

原告:老人家属5人(一审原告)
被告: 上海某敬老院(一审被告)
案件地区:上海
案发时间:2019年4月
判决时间:2020年4月

案件争议焦点:养老机构对于老人因噎食而死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是否二审: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

案件经过

2019年3月18日,老人在敬老院吃饭时发生噎食,经救治脱险。2019年4月15日上午8时37分许,老人与护工一同在房间内,走廊上的监控视频记录,当日8时37分许,护工离开房间,当日8时41分许,护工回到房间,并随即从房间内冲出。此时,老人已经出现噎食状况,经护工呼救,敬老院工作人员对老人采取了救助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老人仍不幸去世。

本案中,老人在入住敬老院一月余即因面包进入气道致窒息去世,实令人惋惜,但就其中详情,因事发地点位于房间内且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双方当事人皆不能举证证明具体的事发经过。

损失总额

家属起诉请求:

经济损失人民币577,228.28元,包括死亡赔偿金340,170元、丧葬费52,5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62,078.61元、交通费39,671.67元、住宿费720元、律师代理费32,000元。

法院核定损失:

  • 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340,170元、丧葬费52,588元,计算金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具体案情及敬老院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5,000元。

  • 家属误工费未能举证证明具体的误工损失金额,考虑其办理丧葬事宜的必要时间,法院酌情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该项损失为7,44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根据在案证据并考虑原告等五人的常住地址,法院对办理丧葬事宜中必要的交通、住宿损失酌定为3,800元。

  • 律师费,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及本市律师行业收费水平,法院酌定为10,000元。

以上费用合计418998元。

各方主张

原告诉称:

老人身患老年痴呆症与其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事发时,老人的病情远未达到无法正常进食的程度,双方均认可老人系因噎食窒息而亡,也认可其事发前一个月曾发生相同的噎食事件,且事后敬老院院长明确表示老人进食时必须有护工看护。在此情况下,敬老院仍安排无护理资质、刚刚入职且未经上岗培训的护工对其进行看护,而老人噎食窒息恰恰发生在该护工离岗的时间段,故本案有别于其他老年痴呆症患者自身存在过失的案件,是完全因敬老院的过错造成的。敬老院应在法院一审认定的损失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老人事发时已近八十高龄,身体机能已衰老退化,且长期患有老年痴呆、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涉案事件不是发生在就餐时间,护工也不知道老人要拿面包吃,当时护工的行为及离开的时间完全合理,不能苛责护工24小时陪护在老人身边,事发敬老院对老人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涉案事故已完全超出了敬老院的预见范围和干预能力。一审判决敬老院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数额已相当高。考虑到老人确实在敬老院死亡,出于尊重并同情死者的原因,敬老院未提起上诉。

关于本案

  • 双方均不能提供老人入住敬老院的书面合同,仅能提供缴费单据,护理费为1500元/月。

  • 双方均一致认为老人患有老年痴呆,护理等级为5级。在床头服务卡上服务内容,未勾选喂食喂水服务,在敬老院张贴的等级服务项目中,5-6级护理服务内容为在中度服务的基础上,每日喂饭、每两小时巡视一次……

  • 事发前一个月曾发生相同的噎食事件,且在事后敬老院院长明确表示老人进食时必须护理员看护。

  • 事发时间不在敬老院正常进餐时间段内,陪护的护理员未进行岗前培训,未取得上岗资格证。

二审判决

老人系因噎食而身亡,事发时并非敬老院的正常进食时间,且面包亦非容易引发危险的食物。老人已近八十高龄,生理机能自然退化,且长期患有老年痴呆症,噎食情况的发生与此具有直接关联,不应将由此导致的后果完全归责于养老院。

虽现无证据证明导致窒息的面包来源于敬老院,但敬老院为老人安排的护理人员并未取得相应的护理资质,不能排除敬老院的护理人员存在护理不当的可能,即对老人的进食是否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敬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护理机构,对此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失,应就该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在审核了家属诉请各项损失的依据后,确认敬老院合理损失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发过程、老人的死亡原因、敬老院的过错程度、以及出于对养老护理行业本身具有公益性等情况的考虑,本院认为该数额并无不当,家属要求敬老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法院对养老行业的“情话”

需指出的是,社会养老服务带有公益性质,为今后社会发展之趋势,超出实际情况过于加重养老服务从业者的管理义务,并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其行为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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