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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结算凭证上被告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的,由哪方申请鉴定?

昨天




正文

摘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结算凭证上被告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的,由哪方申请鉴定?

   答:此种情形下,是否应当鉴定以及由谁申请鉴定,应当分以下情形处理:
    (1)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提供了表明买卖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据,如买卖合同、送货单、结算凭证等, 被告对结算凭证上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应当由被告申请鉴定。如被告拒不申请鉴定,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原告仅凭结算凭证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对买卖关系成立不持异议,仅对结算凭证上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的,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并对结算凭证上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在审查结算凭证本身能否表明双方买卖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决定由谁申请鉴定。如经审查认为结算凭证本身能够表明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应由被告申请鉴定;如经审查认为结算凭证本身不能表明双方买卖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鉴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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