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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发问之术系列(一)
原创 刘欣 刑事视野 6月22日
辩护人,你为啥要发问?
相信大家一直在关注热播剧《决胜法庭》,

看着剧中沉稳大气的公诉人、灵活机智的辩护人、经验老到的被告人与帅气知性的证人,年轻律师是否也相像这就是我们的庭审常态?

然而,庭审发问现状却是:

我们此次样本选取的是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包括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庭审时长为3小时以上的庭审视频。

1、公诉人发问内容主要围绕争议事实。

在我们对庭审直播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公诉人(检察员)进行发问时,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围绕全部事实发问,占比33.2%;二是只针对争议事实发问,占比46.7%;三是不发问或天马行空式发问,占比10.1%。

2、公诉人的发问大多逻辑清晰、连贯。

85%的检察员发问逻辑很清晰,发问连贯,短句发问多,部分检察员会分组分类,发问前直接开明见山表达“现在针对**对你进行发问。”封闭式的短句发问更易为被告人理解,发问过程更加流畅。类似长段铺垫后再问,但也有小部分检察员发问比较绕,尤其是针对辩护人发问后的补充发问。举个栗子,在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件中,上诉人辩称系在警察对其盘问完毕离开其出租屋后,主动将偷来的一包毒品交给警察处理,没有持有毒品的故意。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的辩解不合理,所以在发问时先用大段的语言重复上诉人的辩解,又加上一段描述上诉人可选择直接处理的方式,最后的问题是为何会选择交给警察处理这样不利的方式?上诉人听了这个发问后,马上作了一段很长的解释,其核心意思就是他认为交给警察是当时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当时根本没有想那么多,说来说去回到原点。

3、被告人庭审供述和庭前供述不一致时,75%的公诉人职业素质过硬,有条不紊通过具体发问击破。

发问阶段,如上诉人的庭审供述与庭前供述出现重大不一致时,约75%的检察员会通过继续不受干扰地发问核查具体事实。小部分检察员会通过直接的或隐晦的言语喝止上诉人、当庭请求法庭取消自首、直接出示证据压制上诉人等方式来控制局面。部分检察员使用的争议处理方式:“上诉人,检察员需要提醒你的是,一审法院认定了你自首、坦白等情节,你今天的供述与侦查、一审阶段的供述完全不一致,你清楚这种行为的后果吗?”“上诉人,你今天庭审的供述与之前的供述完全不一致,我们会请求法庭撤销对你的自首认定。”“上诉人,等下举证阶段,我会出示相关证据,你仔细听好了。”“你认为你的解释正常吗?好了,我不问你了。”除此之外,部分检察员在进行讯问前,先对上诉人进行教育:“你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请你珍惜这次庭审机会,如实供述。”

4、约有一成的被告人、证人很难听懂公诉人的发问或者给人以避重就轻的表象。

据统计,约50%的上被告人基本能听懂检察员的发问并能进行有效回答;约38.5%的被告人不仅能清楚地回答检察员的发问,还能主动积极地反问或自行发散回答;约有11.5%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基本很难听懂检察员的发问,需要多次解释和澄清方可回答。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不懂庭审发问时,95%以上的主审法官会耐心地协助检察员解释或变换发问方式,确保上诉人能听懂并回答问题,只有极少部分主审法官态度急躁,喝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极少出现主审法官直接训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情况。

5、极少辩护人直接反对公诉人的发问。

辩护人直接反对检察员的发问,反对的原因是检察员要求上诉人确认是否构罪,辩护人认为检察员越权发问。法纳君观察到,并非检察员的发问毫无漏洞,其实庭审中的诱导式发问并不少,但辩护人较少进行反对,主要根源可能在于庭审对抗性氛围较弱。同样,检察员也很少反对辩护人发问。

6、辩护人发问情况:

(1)疑难复杂被告人众多的案件在法庭发问时间较长,基本占整个庭审的50%时间

(2)排序在前的辩护人发问较细,排序在后的辩护人极少发问。

(3)辩护人发问的逻辑不够清晰,用长句发问,不善于发问,边思考边发问现象屡见不鲜。

(4)常被公诉人反对。

7、合议庭,特别是主审法官发问比率基本达到100%,发问较多的情况通常有两种:法官对目前证据支撑的起诉事实有异议,法官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发生大的改变的。

8、基本没有被告人之间的对质发问;

9、证人出庭率不足5%,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对己方证人询问较细,但对对方证人的询问较简单。

说了一大堆问题之后,

我们会提出灵魂三问:辩护人,你为啥要发问?为啥要发问?为啥要发问?

一、辩护人,你为啥要发问?

1、审判为中心的必然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80多的案件都已经认罪认罚了,这样的结果就是一部分案件的庭审都采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法庭发问的实质意义就不大,无非是对已明确事项的简单确认。

但繁简分流之后的案件,基本都是疑难复杂的,人数众多的,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就是要让事实调查在法庭、问题暴露在法庭,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在法庭,公诉人与辩护人都试图将不同的故事版本塞到合议庭的脑中,并且我们不可否认,合议庭在开庭时就是带着有罪的印象来到法庭上,(公安和检察院还能都弄错案件?)此时,我们的辩护人要是把重点放在法律适用上,大谈特谈理论(我曾经把某主流教授的文章提交给法官作为参考,法官说这是我师弟,我当时就差点吐血),效果大概率会在法官的内心中激起那么一丝涟漪,过后就“春水了无痕”了,因为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是要颠覆法官对事实的认知,怎样颠覆,就是要在法庭上尽可能地还原事实,挖掘事实、丰富事实。

其实我们就是在做考古工作(放一张考古的图片)我们知道考古的挖掘是以“厘米”为计算单位的,发掘过程中只要发现与人类活动相关的痕迹,都要做详细的记录和绘图,甚至还要用到三维建模技术,进行推测,这只是第一步,下一步为了验证这一推测,就要结合周围先民文化的相关材料,进行印证,来尽可能地还原古人的生活状况和精神世界。都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判断的过程,这与我们的侦查工作多么的相似,鉴于此,我们就要像考古学家一样,尽可能多地发掘事实,将事实丰富起来,举个例子,(于欢案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

法庭上的发问就是为了将公诉机关裁剪的事实再拼接起来,通过被告人的口,将事实讲出来,创造法官的“啊哈”时刻,将这个事实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说清楚,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

2、直接言辞原则。

纸面上的证据终究是死的,法官通过对被告人、证人回答各参与人发问的神态、动作、语言来对被告人行为进行判断,既有对案件事实的甄别也有对被告人品格方面的判断,这就是内心确信的来源,自由心证不是无源之水,不是空穴来风,就是一点一滴建立起来的,只看卷宗,根本不能全面的了解全部事实,因为在案证据终究代表的是公诉机关想对合议庭说的话,只不过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但判案自古以来就强调兼听则明,因此必须要发问,而不是被告人站在法庭上成为大家眼中的一道风景、一个道具,仿佛只是控辩审三方的博弈一样,那样只会舍本逐末,我们辩护人的职责就是让被告人在庭审上成为真正的主角,围绕这一核心,我们要思考自己以往的工作有哪些是违背了这个初心?不仅是主角,还要成为成功的主角,要把自己想要表达的东西在人生的关键时刻表达出来,律师此时只不过也是一个配角,负责给主角幕后服务、创造条件、营造氛围、提供支撑等,而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法庭庭审真正取得实质化的效果,甚至让合议庭的内心确信形成在法庭。

3、协同性辩护的体现。

根据协同性辩护理论,辩护律师要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从而形成最大的辩护合力,首要前提在于激活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使其不仅享有辩护权,而且能够切实地行使辩护权。被告人不仅可以自主性地行使会见律师的权利、查阅案卷的权利以及调查取证的权利,而且还可以亲自当庭行使举证权、质证权和辩论权等权利。无论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还是法院,都应为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创造基本的条件,而且辩护律师也应为作为其委托人的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提供基本的便利。通过庭前的会见,辩护人与被告人就辩护的战略与战术选择达成一致,那么在庭审中就会通过发问的形式表达出来,往往通过被告人的回答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协同性是辩护人与被告人配合的基础所在。

4、为了庭审质证和辩护做铺垫。

发问、举证质证与辩论是有其内在逻辑关系的,前面的程序一定是后面程序的基础,为后面的程序作准备,如果前面的发问与控诉证据有冲突,则为我们的质证及辩护埋下了伏笔,如果前面的发问与辩方提供的证据有冲突,则难以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因此我们说发问是要进行精心设计的,按照我们对庭审时长的统计,我们也应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发问环节中,而不是浪费大量的精力在辩护意见的字斟句酌上,那样就是本末倒置,并且我们要注意,再多的辩护意见、再精彩的言辞也是我们在这个环节中做了主角,这就有违我们的初衷,因此着重于发问,重构事实才是重中之重,而辩护意见是对发问及质证的总结及分析,切中要害即可。

5、为了让被告人服判息诉奠定基础。

笔者在接触大量的二审、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时,上诉、申诉的最大原因竟然是在法庭上没有将事情说清楚或者不让说,为什么如此这般?经过深入调查,我们发现,没机会说或者不知咋说的占8成以上,剩下不到两成表述为法官不听,针对这两种现象,我们不禁又提出灵魂三问:为什么没机会,为什么不会说,为什么法官不听?机会是应得的,当然也需要创造,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发问让当事人充分表达呢?不会说是否存在律师没有对法庭上的发问进行模拟、预判?法官不听是你说的法官不愿意听还是你说得法官不愿意听,律师是否就相关意见的表达进行了辅导?如果我们的当事人在法庭上这么关键的地方没有充分表达的话,那么他就很难对判决结果信服,如果量刑较轻那还好,如果一旦没有达到他的预期,那么他会否将这一切归咎于庭审,会对司法公信力提出质疑,服判息诉就更谈不上了。因此通过发问让当事人适度表达是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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