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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专题|人身损害类民事案件律师办案总结备忘(一):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案由拟定(上编)

民事专题|人身损害类民事案件律师办案总结备忘(一):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案由拟定(上编)

原创 雷雨航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2020-08-08


雷雨航
律 师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英国阿伯丁大学 法律硕士

   贵州省法学会公司法研究会 副秘书长

   贵州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导   语

本文所述的人身损害类案件,指民事诉讼中因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纠纷案件。人身损害类案件中,被侵权的当事人除要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外,还因其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的健康被损害,身体完整性也被破坏,通常会承受较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损害。

如果造成当事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当事人的劳动能力可能受到影响甚至是完全丧失,对于其家人来说也将背负沉重的生活负担、承担巨大的精神伤害。

    故而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谨慎地处理相关的法律关系、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精准地适用法律法规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就司法实务来说,律师认为办理人身损害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文件之规定,此类民事诉讼可能涉及的、比较常见民事案由如下表所示:

    人身侵权损害案件可能涉及的其他案由还有侵权责任纠纷下属的第353类到365类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包括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及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等。如果超越民事诉讼的范畴,如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人身侵权损害相关的案由可能还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等,但因本文仅讨论民事诉讼范畴,故暂不涉及该案由下的案件讨论。

由上表不难看出,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一般都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但是拟定民事案件案由对于代理律师或当事人来说却存在一定难度。本文将于下文讨论民事案由的拟定对于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性及其方法:

1、拟定民事案件案由将直接决定涉案当事人的范围,也将在立案阶段关系到代理律师与立案法官沟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应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然而,在司法实务中,立案庭法官可能仍会对立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有时候会与代理律师就存在分歧。此种分歧不仅仅是存在于法学理论上的观点不同,很多时候立案法官会根据本案在立案时,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供情况、涉及到的当事人范围及审理完成后的执行难度对律师及当事人提出建议。不可否认,立案法官的建议有其积极作用,但代理律师及当事人也应谨慎考虑,何种案由将合理地确定涉案当事人范围、最大限度地保证己方最大的合法利益。下面将以贵州省某县黄某某诉韦某、黄某人身侵权损害案件(审理中)为例,释明上述难点及其解决方案。


案件概述

2020年1月15日,于贵州省某县某乡镇某处公共道路,被告一韦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XXXXX的轻型自卸货车,用钢丝绳牵引由被告二黄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A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当原告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时,二被告牵引车辆使用的钢丝绳断裂,打断了原告黄某某的无名指。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某自行联系亲友将自己送到安顺某医院就医。原告黄某某自2020年1月15日入院,至2020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7日,产生了共计6663.91元的医疗费用。

原告黄某某出院后,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XXXX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下称“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黄某某因外伤致右环指远节完全离断伤,右示、中指不全离断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中指中节远端骨折,遗留右手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另,鉴定意见书还认定原告黄某某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45日。

原告就本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交的证据有:

律师分析

本案在立案阶段拟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如果要将该案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律师所预设的争议焦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案中发生于公共道路上的该起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

(2)承接上一焦点,二被告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为该起事故理赔。

首先,就法律理论而言,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有车辆参与。本案虽表面看似该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二被告牵引车辆所造成的,但牵引二车辆所使用的钢丝绳本不属于机动车的一部分,应视为一独立物,牵引使用的钢丝绳也不属于可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所酿成的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的规定,机动车强制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所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应当理解为对机动车通行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保障,而不应扩大到所有与机动车相关的事故中。

其次,从司法实务来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做简要分析不难发现,就该起事故,原告并未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原因在于,案发时出警的交警认为该起事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范围,仅对该起事故的时间地点、案发过程及结果做了书面证明,并未就该事故出具正式的、有文件编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代理律师认为缺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将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起诉的障碍。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代理律师决定以代表一般人身侵权损害纠纷的健康权案由提起诉讼。但立案庭法官则认为:

(1)本案发生于公共道路且是由正在行驶的机动车造成的;

(2)将本案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则可将二被告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有助于案件胜诉后的执行,也将有助于原告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

(3)即使最终认定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也不影响对二被告侵权事实的认定,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告仍将为其侵权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沟通,立案庭尊重代理律师意见,以健康权纠纷立案。之后在审理过程中,因二被告申请追加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代理律师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上述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代理律师追加被告的考虑在于,本案属于争议较大案件,本案涉及的案件究竟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仍需待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虽代理律师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但如果被告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方可能将为原告带来更大限度的利益。

除此之外,代理律师协助当事人提供了以下新的材料,以达成上述目的:

另,代理律师预计,本案后续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依职权变更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办案总结备忘下篇将着重分析民事案件案由对案件诉讼参与人、举证责任的影响,以及提出拟定民事案由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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