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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

司法执行实践中,经常能碰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到第三人控制之下,关于第三人实际占有的财产能否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第三人占有财产的执行,通过占有人依据不同、占有目不同而进行划分。规定了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利益占有和第三人为自己利益占有被执行人财产。对于以上两种第三人占有法律规定都给予可以查封的规定。但是关于这两种第三人占有包含的范围又如何去区分及实际占有的权利界限的认定是关乎对第三人占有的财产执行的关键。

一、关于第三人实际占有的认定

1、占有的法律规定及概念。关于占有,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借用他人物品,租赁他人的房屋、占有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登记在别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法》第19章中对占有制度予以规定,《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占有也有了明确规定。占有是一种独立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占有实际是法律对于基于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法益保护。占有是一种纯粹的事实状态,是人对于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是事实状态而并非一种权利,它与本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占有是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但是无论所有权人的占有,还是非所有权的的非法占有、合法占有都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占有是事实状态,它不要求以占有人对物拥有某种权利为前提。占有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占有的分类。根据占有人有无自己占有的意思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据为己所有的意思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他主占有是指无自己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在先占与时效取得中,这个分类有关键作用:根据占有人是否直接控制控制特定物,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控制标的物。这里间接占有是指对实际占有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占有物,间接占有需要有占有的媒介关系,直接占有人须为他人占有,直接占有人在占有媒介关系消灭后,对直接占有人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根据占有有无权利基础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的权利基础可以是物权(所有权、质权、留置权权等)和合同。无权占有是指没有任何权利基础;根据无权占有人是否知道自己属于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一分类是主要为了解决占有物的使用及其责任承担的问题。

3、关于《查封规定》中对第三人占有财产的执行的认定。《查封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占有的财产有的财产在权利属性上实际上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从事实状态来说是第三人占有,这种占有可以是无权占有也可以是有权占有,是一种间接占有,是他主占有的一种。从权利实质来说,第三人在外观上拥有了权利属性,但是在实质上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任然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这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能认定是第三人的财产。

二、关于对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执行

1、执行依据之外的第三人占有的财产执行。对于第三人占有财产原则上不能执行,因为第三人在不属于案件当事人,强制执行应当以执行依据记载的当事人为准,执行中涉及到的第三人的利益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执行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二是执行标的物是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共有财产。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当坚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强制执行增加第三人的负担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是,第三人书面确认其占有财产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法院可以执行。即使是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只要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就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2、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应当区分第三人为自己利益占有还是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而占有两种不同情况。第三人为自己利益,根据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等关系而占有被执行人财产的,虽然可以查封,但不能影响第三人对该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对第三人替被执行人保管或者其他为被执行人利益而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查封,并不受第三人占有的限制。

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属于与被执行人共有的的财产的执行。对于该类财产,如果一律不允许查封,这样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如果查封后全部予以处置,会损坏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查封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后查封效力及于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份额的财产视为自行解除。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通过诉讼去分割,一种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分割。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在执行程序中,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可以认定有效。  

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较多,如何明确的认定第三人占有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这样才能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任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文明执行、善意执行,从而为执行体系化积累积极经验。

              (供稿人:马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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