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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钓时触电,男子起诉供电公司索赔25万余元,这能拿到钱吗?

野钓时触电,男子起诉供电公司索赔25万余元,这能拿到钱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3天前

野钓就像是充满未知的野生盲盒

不仅能开出惊喜

也有可能邂逅野蛇、蚊虫……

以及不可预知的危险,比如:

触电

今天推送的案例

当事人就是一名野钓爱好者……

2016年8月18日晚,黄某与儿子一起前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三塘镇钓鱼,使用钓竿长5.4米。次日凌晨1点左右,黄某在收鱼竿时因鱼竿碰到头顶高压线被电倒,失去知觉。儿子为其实施人工呼吸后紧急送往湘阴县人民医院治疗,渔具则丢在现场。

黄某在湘阴县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818.86元,该院认为黄某所患疾病难以治疗,建议转上级医院,

后,父子两人转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该院诊断为电灼伤,处理及建议为烧伤科会诊、不适随诊。黄某未听从医院诊疗意见,回家自行购买中草药以及创伤药进行治疗。黄某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万多元。

黄某认为,正是因为供电分公司设置的高压线不符合电力设施的标准,未达到离地6米的安全标准,才导致自己受伤。他多次找到国网湘阴供电分公司要求赔偿,但供电公司辩称,黄某无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是高压触电受伤,也无证据证明是该公司产权范围内的高压电造成的受伤。双方于2017年、2018年进行了数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1月,黄某向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国网湘阴供电分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56069.2元。

庭审焦点

本案原告黄某系基于被告国网湘阴供电分公司管理经营的10KV长营线对其构成侵权而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该类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 具有从事高压行为;

2. 发生了损害后果;

3. 损害后果与从事高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受理该案件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近3年,黄某所述事故现场早已面目全非,场景难以还原。为探寻案件真相,审判人员调查了黄某所述事故现场,走访了周围百姓、村委以及黄某提供的证人等。

黄某称自己钓鱼时高压触电受伤,辗转长沙等地治疗。

但他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以及国网湘阴供电分公司等报案,供电分公司约3个月后才收到黄某的赔偿请求,其行为有悖于常理。虽然黄某称自己咨询过供电分公司工作人员姜某,但姜某表示原告黄某曾给他打过电话告知其被电击伤了,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且黄某并未告知他电伤的具体地点以及电伤的经过。黄某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黄某该陈述不予认可。

黄某提交了两名目击证人吴某、李某的签字证明,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细节描述较为清楚。

但在法院对两位证人进行走访时,吴某、李某均表示未见到黄某受伤过程,吴某仅听到有动静、李某仅听到有人喊救命及看到有人上车。鉴于证人证言与法院调查时的陈述存在根本性差异,故不予采信。

关于钓鱼时所使用的工具

黄某称事故发生时使用的钓竿系从网上购买,但其向法院提交的网上购买记录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晚于事发时间,且未有其他钓竿的购买记录,因此对其陈述不予认可。

综上,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要求国网湘阴供电分公司赔偿其损失证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送达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对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归责标准进行了规定。从事上述几种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采取无过错归则原则。具体而言,高压输电线路及高压设施致损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在于高压电致人损害的特殊性。当人体与高压输电线路或者高压设施的距离低于安全距离时,高压输电线路或高压设施发生放电现象,一旦巨大能量的高压电流击中或者贯穿人体,即使幸免于死亡,也将造成终身残疾,其后果十分严重。但无过错归责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的损失系由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所造成。具体到本案中,黄某主张存在因使用钓鱼竿被供电公司管理的高压电线触电致伤的事实。而对于是否存在该事实,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黄某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从黄某提供的证据看,并不能证明国网湘阴供电分公司管理经营的高压线致其受伤,故本案最终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作为纠纷最终解决机制,对于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具有终局意义。过去类似纠纷中,有观点认为“有损害即有赔偿”,让无辜的行为人无端地承担责任,甚至造成了“谁弱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社会认知,与司法公正背离甚远。

在事故场景难以还原情形下,本案科学地划定举证责任,依法免除供电公司责任,不纵不枉,对于树立全社会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也生动地诠释了“司法公正”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注:案例君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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