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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合规管理研究(五)——拒绝违法加班安排不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1周前

五、要求劳动者加班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1、案情简介

案例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仲裁委裁决报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2、案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问题重点与案例1的情况类似。本案中,张某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如果接受报刊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需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也就是达到了比996还要苛刻的“十十六”工作状态。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用工安排的权利,但调整的方案如果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则不具有合法性,也对劳动者没有约束效力。

如果用人单位本身的管理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再以劳动者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自然构成非法解除。

3、合规建议

参见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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