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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竞业限制问题(6)——竞业限制义务能否单方承诺或设定在员工手册中
原创 李双庆—北京大成 一线诉讼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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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但是这首先是协议,劳动者有选择的权利,劳动者没有同意,不签订具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协议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设置竞业限制义务。


设定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上一篇讲到劳动者不能自己设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同时也需要明白,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是产生于竞业限制“协议”,协议者,双方的合意。用人单位也不能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设定竞业限制义务,


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的《竞业限制承诺书》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竞业限制告知书》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欠缺,在争议发生时,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

竞业限制赋予公司对特定劳动者离职后再就业范围加以限制的权利,其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但公司需要支付对价,而且也需要劳动者的同意,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不产生效力。

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的《竞业限制承诺书》,有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竞业限制告知书》。是否产生效力,产生何种效力,需要根据案件情况、举证情况区分认定。

公司如让员工单方出具竞业限制承诺或保证书,保证或者承诺书有员工签字,而且用人单位方便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主张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或者劳动者违约的,因为劳动者已经签署承诺、保证书,视为明知且同意,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很难证明是应单位要求提交的承诺书、保证书,甚至无法举证存在该承诺书、保证书。如果单位不认可,则主张受到竞业限制而要求经济补偿在举证上会有困难。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认可该事实,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竞业限制告知书》,该告知书只有单位一方的签章,无劳动者一方的意思表示。单位以此主张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或者劳动者违约的,即使可以举证该告知书的存在,如果没有明确的签字或其他意见,不能证明劳动者同意履行该义务,无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而劳动者一方可以依据劳动者的告知书主张竞业限制义务带来的对应权利。

因此,一定注意竞业限制的合意性,尽量使自己成为便于举证和维权的一方。

二、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效力存疑

有些公司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约定员工应当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这种约定是否对双方有法律约束效力呢?

规章制度、工手册中有竞业限制规定,如果没有员工的签字确认,用人单位难以证明劳动者知晓并确认竞业限制义务的,不应支持用人单位主张的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劳动者以此主张竞业限制补偿的,原则上也不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应当仅限于特定员工,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是普适性的,如果只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规定竞业限制,一是体现不出特定性,二则也难以证明是双方的合意,尽管有些判决因为员工曾经签收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而认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但是笔者不认同该观点。

在竞业限制问题上,不应从签字接收规章制度来推定员工接受同意规章制度中的竞业限制义务,规章制度的存在价值和目的绝不是设定竞业限制义务,如果认定竞业限制义务存在,对双方来讲都是不公平的。


常见的法律规定

目前有效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规范竞业限制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经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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