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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竞业限制问题(2)——竞业限制条款内容欠缺是否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6月27日


一、竞业限制条款内容欠缺是否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劳动者有自由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获取的知识、信息和经验也是劳动者学习进步的一个过程。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限制离职的劳动者再行择业的自由。

虽然《劳动合同法》在权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的情况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的权利,避免劳动者直接利用原用人单位获得的知识、数据和经验到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但为了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劳动合同法》一是限制劳动者竞业限制的期间,规定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在两年以内,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二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保护劳动者的生产生活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向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问题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设定竞业限制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限制条款,无论竞业限制条款是否约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都不影响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只要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即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即使只约定义务未约定补偿;

第二,竞业限制补偿的最低标准法定。首先,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当事人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明显低于工资标准30%的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争议颇大。有很多南方城市已经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不低于月工资的30%至60%,超过30%应当是一种趋势。在目前没有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建议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提出要求按照工资的30%标准执行,用人单位也要适可而止,滥用竞业限制权,一旦标准明确,可能要支付大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对于竞业限制补偿与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双方当事人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是否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或者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能因为竞业限制条款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就擅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如果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可能被用人单位起诉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也不得以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为由,主张条款无效或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常见的法律规定

目前有效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规范竞业限制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经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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