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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仲裁委的文书15天内未起诉,还有抢救的余地吗?

 8月10日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2016年8月5日,朱某向A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艾华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赔偿。该委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因超过四十五日未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朱某的申请,该委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自2016年9月27日起终结仲裁活动,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于2016年10月1日前签收了该仲裁决定书。

2016年10月19日,朱某再次向该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同日,该委以一事不再理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如对本通知不服,申请人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朱某向新吴法院提起诉讼。

新吴法院认为,朱某签收了仲裁决定书,该裁定书明确告知了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朱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受理。朱某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

无锡中院认为,对作出实体处理的仲裁裁决,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要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当事人丧失诉权;但对于未作出实体处理的仲裁决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起诉期限及丧失诉权的法律后果。故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撤销新吴区法院民事裁定;指令新吴区法院审理。

案例二:B区仲裁委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沈某与悦东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因超过45日未作出仲裁裁决,经沈某申请,该委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自2019年7月29日终止本案的审理,并载明当事人可自接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某于2019年8月1日签收了该决定书。2019年9月2日,沈某再次向该委申请仲裁。同日,该委发出一事不再理告知书,对沈某的申请不予受理。2019年9月3日,沈某向B法院提起诉讼。

B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某的起诉时间已超过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其起诉应予驳回,遂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沈某的起诉。沈某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

无锡中院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B区仲裁委于2019年8月1日向沈某送达了决定书,沈某的起诉时间为2019年9月3日,超过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一审裁定驳回沈某的起诉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沈某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除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规定的十五天时效应仅限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应包括当事人收到仲裁委作出的终止审理仲裁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收到仲裁委作出的终止审理仲裁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受十五日时效的限制。故一、二审裁定以沈某收到仲裁决定书后,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十五日期限为由,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裁定撤销无锡中院民事裁定及B法院民事裁定;指令B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当前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后,才进入到法院的审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一裁终局(劳动者除外)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对案件的处理除了会做出仲裁裁决书外,还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而且一般也会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决定书上载明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者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决定书后,超过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否应当受理呢?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6条规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虽然《八民纪要》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相较于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推断起来更为直接一点:《八民纪要》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前提条件是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只有有了实体的仲裁裁决之后,无论是否是超期起诉还是重新申请仲裁后起诉,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但是对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决定书并未作出仲裁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决定书不适用于调解仲裁法和八民纪要。

四、结论与问题

当事人需要在15条以内起诉的案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用人单位无权起诉);2、非一裁终局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3、一裁终局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但是,笔者建议:

第一,无论是作为劳动者还是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终止审理仲裁决定书后,应该在十五天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这是最安全的措施;

第二,如果确实因为特殊原因未能起诉的,可以尝试重新申请仲裁并起诉,没有经过实体审理的程序性文书,可以争取进入诉讼程序,需求公平;

第三,不得超过仲裁时效,如果一拖再拖,超过仲裁时效的,即使进入法院,也难以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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