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虽然都存在劳动的输出和交换。但他们的区别在于:
首先,从主体上看,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者和提供劳务者主体均无特殊限制,双方主体均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一般为个人,特殊情形下雇主或雇员任何一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要件时,单位和个人之间也可以形成雇佣关系(但应慎重适用,可能会助长规避劳动关系非法用工,破坏劳动制度的不利影响)。故可以通过双方主体形式的不同来区分这二种关系:
若接受劳动一方为个人,那么双方之间可能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但不可能是劳动关系。进一步,若提供劳动和接受劳动一方均为个人,则双方之间可能为雇佣关系也可能为劳务关系。若双方明显不构成雇佣关系,则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
其次,从人身依附程度上看,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平等、自主,无人身依附性;雇佣关系中双方主体之间是一种长期、固定的劳务关系,雇员听从雇主指示提供劳务,由此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因而也可以通过人身依附程度的强弱来判断这两种关系。
人身依附程度:>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
再次,从报酬的计付上看,劳务关系中报酬一般是依据工作量由双方采用“一活儿一协商”的方式确定和支付;雇佣关系中,报酬的计付方式与劳动关系相似也采取定期支付的方式,但雇佣关系中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且结算主体是个人之间的结算。这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结算不同。
最后,从认定的严苛程度上看,雇佣关系应符合个人与个人建立的劳务关系,但其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分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雇员应听从雇主的指示从事雇佣活动,而且这种雇佣活动具有持久性和固定性。故雇佣关系的认定要严于劳务关系。
故在分辨这两种法律关系时,应首先排除劳动关系;再看是否为雇佣关系;最后看是否为劳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在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也应遵循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