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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法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范本

2020-12-23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履行代理的法律职责。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以及其他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归则原则应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众所周知,锅炉是具有高温、高压的设备,是特种设备之一,锅炉作业是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因此,本案属于高压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原告是故意造成损害发生的,否则,不能免责。本案中,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损害的民事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及其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原告对自身的损害无主观故意,受伤也不是因原告的故意造成的,原告无任何过错。

  被告厂内设立澡堂,属于对职工的福利待遇,且并不禁止洗浴。原告及其监护人***(被告所属职工已当场死亡)(见庭审笔录***证言)在厂内居住达两年之久,其在厂内澡堂洗浴属于正常的生活行为。被告方对原告居住长内及经常到本厂澡堂洗澡并未否认。原告的洗浴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根本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及其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无任何过错。被告主张原告及监护人强行洗浴及有人提醒,原告及其监护人具有过错之说,与事实根本不符。且被告无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被告对原告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锅炉及其附件应当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的不得使用。本案中被告既没有特种设备安装资格证,又未经法定部门验收并领取《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登记证》,且在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锅炉及附件的按装、使用,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作为涉案锅炉所有人、作业人,违反国家关于特种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营及监督管理的规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致使原告被严重震伤、烫伤致残。况且,原告主张被致伤、致残的原因,是因被告非法安装废旧锅炉及不合格附属设施造成的,被告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锅炉及附件检验合格的法定证明,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应认定被告按装、使用了废旧锅炉及不合格附件,原告的人身损害完全是因被告非法安装废旧锅炉及不合格附属设施造成的事实。因此,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被告的重大过错造成的。

  3、原告因涉案事故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对此无异议。(见庭审笔录)

  4、原告所受损害与被告锅炉作业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庭审中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见庭审笔录)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判令被告承担对原告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及监护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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