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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小心:这样开具发票,可能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法律公园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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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不是全国第一起,律师因律师费问题构成帮助伪造证据证据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大量发生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案件中,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为了帮助当事人多拿律师费,而提供虚假律师费证据,尤其是律师费发票,在出庭质证后,立即拿回注销。

因此,作为律师一定要警惕,千万不要为了迎合当事人,或者为了让自己拿到更多的律师费,而不惜以身试法!

广东省司法厅

粤司律罚决字(20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AAAA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
 
经查明:在相关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孙***在未实际收到票据对应数额律师费的情况下,为帮助张远锋等人诉请的律师费获得法院支持,多次向法庭提交虚假的票据并称已收到相关律师费,在庭审后又将相关票据作废或将款项转回给给其的律师费少于法院判决的律师费金额。当事人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帮助 等人伪造证据骗取对方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630日作出(2019)19刑初AAA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当事人孙***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1221日作出(2020)粤刑终BBB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当事人孙***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刑事判决、裁定均已生效。当事人孙***的刑期已在20201223日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19刑初AAA]、《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粤刑终BBB],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孙***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孙***的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孙***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413200910833556)上缴本机关,逾期不上缴,视为拒不上缴,由本机关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
                                          202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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