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有检验标本的采集和送检均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 接收标本严格实行验收、 登记制度。 标本接收人员应对送检标本做出初步的质量判断,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标本, 接收人员应注明情况, 应予退回, 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 前处理接收人员在接收送检标本时, 应对其进行初步分类、 编号; 对于需及时处理或检测的标本, 应单独分类并将其交给检测人员, 执行“优先原则”。
四、 检测人员在预处理标本时应防止标本遗漏、 污染、 倒翻或编号模糊、 混乱等情况发生, 出现意外时需及时报告实验室专业主管, 必要时提交客服部, 联系医生和病人重新留取、 采集标本。
五、 送检的标本应立即检测。 对不能立即检测的标本, 应按照标本储存要求妥善保管。检测完毕的标本应按规定进行保存。 凡需冷藏保存的标本均应放置于 2-8℃冰箱, 由值班人员每日记录冰箱温度。
六、 废弃标本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及医疗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普通检验废弃标本放置于专用的黄色医疗废物袋中, 由专业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 并作详细的交接记录; 对于传染病标本,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处理。
七、 任何实验室人员不得私自处理、 保存和外借标本, 更不得违法贩卖标本。 因工作需要时, 应请示部门负责人, 获得批准后, 方可领取, 并需做好标本特殊使用记录。
胡桥乡卫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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