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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按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按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外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外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游艇、摩托车,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应税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据此,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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