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并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按开票金额的3.3%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进行清算。据说最近国家对该项业务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作了调整,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对此明确如下: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通知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