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的印花税问题
A和B均是自然人,户籍江苏省。他们持有C公司的股权(合计100%),C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
经过协商,A和B以股权出资,注册于北京的D公司以现金出资,共同在山东省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E。
形成的结果就是:A、B和D共同持有E公司100%的股权;E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权。
我困惑的问题:
1、若A、B和D需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假如A股权价值1000万,B股权价值2000万,D出现金3000万,他们缴纳印花税是分别按各自的出资额呢,还是按合同记载的总出资额6000万?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2 、假如认为A、B、D的这种股权出资行为属于产权转移的话,那肯定有一个产权接受方,接受方是E公司吗?如果E公司按接受产权方缴纳了印花税的话,它又需要在注册成立环节按资金账簿项目缴纳印花税,是不是重复缴纳了?
3 、C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 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来直接判定是否交税。有以下几个法规供你判断:
1、《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0]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偶的理解: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移就是不视同股票买卖)
2、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2]1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所以偶认为不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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