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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的所得税处理

某房地产企业2009年度,出售商品房预收收入6500万元,其中,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地下车位500万元,至2009年底,该房地产企业无完工产品。该地区税务机关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该企业办税人员在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按计税毛利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975万元。该企业的计税毛利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正确吗?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不论是否营利性的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扣除。根据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地下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地下车位的计税收入(含出租)无计税成本匹配,预收地下车位500万元应全额计入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预收收入6500万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6000×15%=1400万元。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作者:两壶酒钟斐 读云中飞博客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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