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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印花税问题

印花税区别时段征免税。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2、2006年11月27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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