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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列支,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

    问: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列支,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已不能在子公司中作费用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企业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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