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免税,增值税是不是不得抵扣进项税!
有企业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已经抵扣了进项税的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属于免企业所得税项目,那么这两项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用!!
刚刚接到这个问题,我以为发现了“新大陆”。但细细一品才发现,这其实不是一个问题。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些设备,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但是抵扣进项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并不冲突!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不得抵扣的情形与本案例无关,所以,当然是可以抵扣,并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
但是,这里面,应注意的问题是:
1、在2009年以前,也就是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但这里未明确规定“投资额”的计算方法。所以,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中又进行了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在2009年以后,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从生产型转入消费型以后。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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