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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

十、水、电、气发票

(一)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和煤气公司直接向使用单位收取水、电、气费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取水、电、气费用的,均应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用户开具发票,不得以其他收款凭证替代或变相替代发票。

(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和煤气公司委托居委会、社区、小区、水电气超市等第三方(不包括银行)代为收取水、电、气费的,受托单位应直接向消费者开具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和煤气公司所提供的冠名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据和凭证。

(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和煤气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收费用合同时,应专门就使用委托单位冠名发票所涉及的发票领用、保管、使用、结算等权利义务责任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并由委托单位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对过去已经签订并在执行的代收费合同,双方可就代收费发票问题,签订备忘录,由委托单位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通知委托第三方代收费的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和煤气公司等单位,向第三方提供本单位冠名发票。受托单位代收费时不得继续向消费者开具自制收据或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燃气费,计征营业税时,可以凭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差额计税。应就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商户出具全额发票。但四川省规定,水、电、汽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取水、电、气费用的,受托单位应直接向消费者开具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和煤气公司所提供的冠名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据和凭证。因此,企业应就所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开具发票,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代收水电应开具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和煤气公司所提供的冠名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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