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发[2014]27号和人社部函〔2014〕144号的公布,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取消,由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按照人社部函〔2014〕144号文件规定,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这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涉税服务业务、涉税鉴证业务无须行政许可,注册税务师独占涉税鉴证业务不再存在。当然这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规定,修订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文件,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发布。
可以预见的是,原涉税服务业务本就没有设置行政许可,任何人、组织都可以做,完全由市场决定。原涉税鉴证业务有两个处理路径:一是取消;二是鼓励纳税人自愿提交。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以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为证据资料提交。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抓紧立法,拟向国务院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条例》。中税协也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呼吁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注册税务师和中税协的法律地位。本人作为财税法爱好者,特就注册税务师条例立法提出十个问题,抛砖引玉,以完善注册税务师法律制度。
一、自1996年开始设立注册税务师制度,为何十八年过去了注册税务师制度立法还进不了立法规划,原因何在?
二、国务院已经取消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注册税务师条例立法要不要再重设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是否有矛盾?
三、中税协的注册税务师条例立法理由都是基于行业需要,但立法是社会需要。社会是否需要一个强制加给他们的注册税务师,还是由他们基于市场自由选择税务咨询服务?
四、律师和注册会计师都早于注册税务师向社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中税协基于行业利益排斥他们可以理解。但是这种制度设计是否排斥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市场自由选择?是否增大了社会成本?
五、税务机关是征纳关系的当事人,由税务机关管理注册税务师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注册税务师应不应该为一个有数十万专门征管队伍的税务机关提供服务(特定短期临时服务除外)?
六、涉税鉴证业务是不是税务代理,是否有必要设置?涉税鉴证报告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是否会侵蚀税基?是否会造成税务机关选择性执法?
七、税务代理的民事关系如何规范?包括税务代理与委托人、管理层、税务机关之间的民事关系。
八、税务机关如何追究税务代理人责任(现在的规定行同虚设)?
九、税务咨询行业是否可以实施“一业多会”,立法是否会引导行业竞争,由市场选择的格局?
十、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应当单独立法(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通过税收征管法修订明确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的路径是否可行?
作者陈叔军为广东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