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是指: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没有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取得方能不能抵扣和销售方是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没有关系,购货方应根据购进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是否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来判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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