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口无凭,可有字据为证?”在古装剧当中,这句话常能听到,其场景通常是对簿公堂。
即便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录音、录像等新式取证方法依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的文书字据。而在古代,后者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因此,在对簿公堂的时候,为了增加胜算,人们都会尽可能地向官府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字据——有时甚至会专门伪造。
伪造的字据,一般可以通过字迹、签押以及墨迹新旧程度来进行排除。但以上方法对于年代比较久远——比如好几百年前的字据,就没有太大的效果。以清代为例,顺治、康熙年间立的字据,如果后面没有被其他字据所取代的话,那么从理论上来说,即便到了光绪时期也有法律效力。因为年代虽然间隔很长,但毕竟都属于同一个朝代。
在这种背景下,伪造“数百年前的契约”,就成为清末并不鲜见的一种现象。
民国版《牟平县志》,即记载有一则相应的案例。只不过,伪造契约的人由于在历史细节考证上出现纰漏,因此很快被地方官(当时为宁海州知州)识破。
根据记载,此事发生于清光绪二十九年,时任宁海州知州为缪润绂(籍属汉军正白旗)。
当时,缪润绂在审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不知原告还是被告向他提供了一份契约作为证据。他认真看了看,在正文和墨迹方面虽然没有发现异样(看来伪造一方很擅长做旧),但在时间落款上找到了端倪——原来,这份契约填写的年月是顺治元年正月。
缪润发是清代翰林出身,对于本朝历史典故还是相当熟稔,他驳斥对方(提供这份假契约的人)说:“顺治以三月入关,焉有正月之契?”意思就是,大清在顺治元年三月才入关,在此之前,宁海州尚为明朝辖区,立契怎么可能用顺治的年号呢?
在缪润发说明了顺治元年的时间顺序之后,伪造文书的人立马服气,估计他在心里也怪自己没有好好考证细节了。
借着牟平历史上这次“伪造契约”的事件,不妨再简单谈谈顺治元年清廷控制山东的时间。
根据《清实录》的记载,在击败李自成,占据京师之后(崇祯十七年,顺治元年,四月),清廷并没有马上控制山东。而是到了五月才派出方大猷、王鳌永两名降臣前来招抚,且起初的重点在青州以西。至于胶东半岛地区,更是迟至七月才正式委任陈锦为登莱巡抚。也就是说,那个伪造契约的人,至少要把落款写为顺治元年七月前后,才能经得起时间上的初步考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