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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末莱阳县的一场家产继承官司,看当时胶东的宗法制度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不过,难断归难断,实际上在古代,县一级的衙门受理的家务官司数量相当多,作为一县之长,知县们经常要断家务事。
通常而言,家务官司以财产纠纷较多,古代的家口大,遇到兄弟分家、遗产继承等情形,均有可能产生纠纷,如果族长无法调解,那只能对簿公堂。

在清末的登州府莱阳县,就发生了一场家产继承官司。这场官司的规模虽然不大,但很具有代表意义,从中可反映出当时胶东地区的宗法制度,下面就简要介绍一番。
负责审理这场家务事的人,是时任莱阳知县庄纶仪。根据上世纪三十年代编纂的《莱阳县志》记载,庄纶仪,江苏阳湖县(清代从武进县分出,后又并入)人,光绪二十年进士,二十六年任莱阳知县。庄纶仪在莱阳任职时间较长,且雅文爱士,后世县志对他评价颇高。他后来把自己在莱阳任职期间的公文收录成集,名曰《卢乡公牍》,传于后世。

关于这场官司的细节,《卢乡公牍》中就有较为详细的记载。这场家产继承官司,发生于一户苏姓大家庭当中,因清末距今不远,为避免对号入座,介绍时以化名称之。
这场官司涉及苏姓三代人的继承关系。第一代,是兄弟三人,分别称之为苏甲、苏乙、苏丙。其中,苏甲为长支长房,他膝下有一个儿子,名叫苏吉甲(吉是辈分),本来是长房家产没有争议的继承人,但他去世较早,没有子嗣。按照古代的宗法制度“绝次不绝长”,长支不可断绝,需要“以小宗祧大宗”,就是从旁支过继子嗣继承长支。因为长支第二代已经有人(虽然去世,但在谱系上有位置),故应该从第三代中选取合适男丁,作为苏吉甲的嗣子。

在古代,长支在财产继承方面,有一定的优先地位。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红高粱》作品当中,单家的烧锅秘方都是传给长支。相似的是,在莱阳县这个案例当中,因为涉及继承长支田产,在选谁作为苏吉甲的嗣子、苏甲的嗣孙的问题上,苏乙和苏丙两家产生了纠纷。

根据记载,苏乙当时尚在人世,他儿子的情况不得而知,但有一长孙叫做苏香儿(小名)。在一般人看来,于情于理,苏香儿皆是一个比较理想的人选,但苏丙家对此却有不同看法。
当时,苏丙似已去世,他的妻子苏刘氏主持家务,苏刘氏也是这场官司的原告。
苏刘氏认为:“苏甲、苏乙、苏丙为三兄弟,长支无嗣,旁支机会均等,自己的孙子也有资格继承长支。

原来,苏刘氏有一个儿子,名叫苏吉丙,他去世也比较早,不过留下了一个嗣子(从远支继承过来),名义上也是苏家第三代的男丁,在谱系上的辈分与苏香儿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庄纶仪应该如何判定呢?
根据《卢乡公牍》的记载,庄纶仪是这样说的:“若苏刘氏之子苏吉丙现尚生存,核与苏甲之子苏吉甲系同堂兄弟,或尚可争苏甲之继;今苏吉丙早已夭亡,苏刘氏本已无子,尚须另继远服之苏某为嗣孙,倘欲以远服之嗣孙,并作苏俊登之嗣孙,揆之于理,岂可谓平?
意思就是,如果苏刘氏的儿子苏吉丙尚在人世,他作为苏吉甲的堂兄弟,或许还有资格争一下遗产;但苏吉丙先前已经去世,他自己尚需要从其他远支收继子嗣,虽然名义上是苏家第三代,但血缘比苏乙的孙子苏香儿更远,显然不占理。
据此,庄纶仪判定:苏香儿为苏吉甲的嗣子,长房产业归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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