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向谭
昨天,我的一位同学打电话,让我给他介绍一位律师,说是在乡下中标了一个小工程,安排两个人人负责看管工地。一个月前,这两个人晚上喝酒喝多了,言语不和,打起来了,其中一个拿了一块砖将另一个人砸得头破血流,,造成颅骨骨折。伤者住院治疗了将近1个月,现在出院了。
当时,认为是在工地上打伤的,就预付了1万元的住院费。现在,伤者认为他是在受我雇佣看管工地期间受伤的,要求我和打人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等等,算起来有7、8万元。他说,我自己感觉,我是让他们俩看管工地的,又没有让打架,我怎么会有赔偿责任呢?
今天上午,我给他介绍了一位资深律师,律师听完后,说:按照法律规定,你不负有赔偿责任。
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从事雇佣活动”的内涵。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由此可见,如果雇员的行为超出了雇主的授权范围,与雇主的利益没有任何相联系的,就不能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律师接着说:这起案件,这两个人均受雇于你且是为了你的利益看管工地,但二人在雇佣期间饮酒、斗殴,这既不是你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雇佣活动,也与看管工地工作毫不相干,更不是为了雇主的利益。
也就是说,他们俩人晚间喝酒是一种个人行为,由此引起的争吵和厮打与看管工地这种职务行为不存在任何内在的联系。因此,无论如何都算不上与雇佣活动有关,即不能认定为他们是从事雇佣活动,相应地,你不应与打人者对被打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当由打人者独自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以,在这里提醒一下,无论在哪里,无论干什么,都要严格约束自己,老实做事,诚恳待人,礼貌待人,不做出格的事,不做违法的事,否则,轻者赔钱丢人,重者吃官司,后果要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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