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江苏医保发布最新通知
建立“N+X”门特病种政策框架
以后看病就更加方便啦
那“N+X”是什么呢
“N+X”
N是指全省统一的门特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等8类20个病种(含治疗方式),以及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3个病种,各设区市统一执行。
X则是指设区市现有的但超出省统一的门特病种,可以继续保留,相应的待遇保障水平参照省规定的门特待遇保障水平。
《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保障水平不低于住院待遇水平,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其中门特待遇按照不低于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相应住院标准执行。“起付标准按年度实行累计计算,不高于单次住院起付标准,同时患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门特病种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对严重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支付限额。”
有小伙伴就问了
门诊特殊病种有哪些呀
怎么确定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呢?
别着急 答案这就来了
省统一的门诊特殊病种
保障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重点将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费用负担相对较重,适合在门诊治疗、比住院更方便的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保障。主要是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纳入”的原则,立足我省实际,将临床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有相应的治疗药品,费用负担相对较重且可以在门诊维持治疗比住院更方便的疾病;各设区市已普遍开展的门诊特殊病保障的病种;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要求纳入的病种等,结合专家意见,优先纳入我省统一的门诊特殊病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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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一的门诊特殊病种
有哪些?
《通知》明确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特病种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等8类20个病种(含治疗方式),以及儿童I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3个病种。
各市原有的门特病种但不在省统
的门特病种范围可以保留吗?
建立“N+X”(即全省统一的门特病种+设区市现有超出省统一的门特病种)门特病种数的政策框架。各设区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门特范围,在《通知》实施前各设区市已经纳入但超出此次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病种,可以继续保留,相应的待遇保障水平参照省规定的门特待遇保障水平。
门诊特殊病待遇保障水平方面
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医保基金支付门特待遇按照不低干相应住院标准执行。
二是起付标准按年度实行累计计算,不高于单次住院起付标准,同患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门特病种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对严重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
三是报销比例不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四是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
特殊病医疗费用有什么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特医疗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与门特治疗无关的其他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不得纳入门特保障范围。在门诊治疗门特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医药费用按规定享受当地的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两病”专项保障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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