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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禁止商办类项目变相改造为“类住宅”建筑

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强我省商业服务业用地及混合用地上建设的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遏制将相关项目变相改造为具备长期居住功能的“类住宅”建筑的行为,切实发挥公共设施基本功能,维护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意见》指出,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不得按照住宅类房地产进行登记。对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上建设的项目参照《意见》建筑设计要求执行,不受分割销售面积限制,鼓励小型商业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严禁旅馆用地(090104)分割销售和不动产登记,坚决禁止借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圈地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意见》强调,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和使用,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商办类项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销房屋时,应当明确房屋性质为商办类项目,不得诱导或者欺骗消费者,不得在广告内容中明示或者暗示房屋具有住宅功能,不得以“不限购”“不限贷”的名义、噱头代替“商办类项目”。

《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意见》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本市县域内出现的“类住宅”项目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资规、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从招商引资、规划供应、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销售登记、监督管理、违法查处等环节,完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力度,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建设项目报建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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