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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条件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针对不同住房保障群体,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公租房原则上应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设置相应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不设置收入线条件,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

《意见》指出,全面梳理城镇低保、低收入、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的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要应保尽保,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一般不超过3年)。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可以实物配租为主、以租赁补贴为辅;对收入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做好公租房保障政策衔接,推动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意见》强调,加大财政、税费、金融、水电气价格等多项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如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各地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等多渠道给予资金支持,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融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联合审查机制,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采用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项目予以认定,认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各地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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