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卢慧颖报道 为规范森林认证工作,保障森林认证活动公正、公平、有序进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森林认证规则》。
《森林认证规则》适用于在国内开展森林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其他组织,森林认证范围涵盖森林经营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认证、竹林经营认证、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森林公园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等。
记者了解到,发布《森林认证规则》的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14号公告中,将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38号公告《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中的“森林认证PEFC”和“森林认证FSC”调整至“森林认证”领域,与“中国森林认证CFCC”实施统一管理。
根据《森林认证规则》,现从事“森林认证PEFC”和“森林认证FSC”的认证机构,需按照规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于2015年底前取得森林认证领域的批准资质,逾期未取得的须停止开展相关认证工作。同时,遵照自愿原则对获证组织做出合理安排。森林认证机构应按照规则的要求,修订有关管理及技术文件,按照认证依据开展森林认证审核活动。现有的获证组织应结合监督审核等方式按照本规则实施转换审核等工作。
《森林认证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5号公告《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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