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写了点军事学领域的内容,这我以后还会继续简单介绍。用德语和英语进行些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以及跨学科领域各个领域的简单普及真是不容易,我真是呕心沥血了。
我已经写完了和另一位老师合作的(德国)极右翼和民粹主义论文,开始修改过程和注释添加和不断核对。这是我写期刊论文的习惯,我不知道其他人是怎么个过程。 我是先有整体,再补充细节,查缺补漏以及删减,逐步完善。
因为说起极右翼和民粹的欧洲思想渊源,就要说说复杂的影响深远的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1985),我已经说了很多了,因为我要把思路捋清。今天我说说耶利内克(George Jellinek, 1851-1911,和凯尔森(Kelsen, 1881-1973)。他们都基本生活在同一时代。
耶利内克和凯尔森属于奥地利实证主义法学Rechtspositivismus,都是奥地利学派的代表人物。耶利内克被视为奥地利国家法(Staatsrecht)的代表人物。在二十世纪之交的德国,在马克思-韦伯(1864-1920)的周围,围绕着德国的一大批知识精英。卡尔-施密特是马克斯-韦伯的崇拜者和学生,被哈贝马斯称为“韦伯的天选之子”。耶利内克更为年长,也在韦伯的朋友圈。
参见我之前的文章:
[人物介绍] 一场“书中辩论”和一场 [外国文化]西方三种“敌友关系”论
耶利内克提出的公法学说“国家自限说”和“法是伦理的最低限度”观点很有名。"国家自限说”涉及西方公法学中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即国家主权和国际法以及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矛盾的问题。他的上述学说代表这一争论中的重要一派。他认为国家对内对外行使主权,但它又自我限制,因而对外能遵守国际法,对内能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国内公法是国家通过单方行为自行限制的产物,国际公法是许多国家通过协议自行限制的产物。
耶利内克的主要著作有《Die socialethische Bedeutung von Recht, Unrecht und Strafe》(法,不法和惩罚的社会伦理意义)(1878),《System der subjektiven oeffentlichen Rechte》(主观公法体系)(1892),《Die Erklaerung der Menschen-und Buergerrechte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895)和《Allgemeine Staatslehre》(国家通论,一般国家理论)(1900)等。
他在《国家通论》或者被译为《一般国家理论》中提出的德国国家学说构成了德国国家学说的奠基石,通常被认为是其最为重要的作品。他的国家三原则学说(Drei-Elemente-Lehre)——Staatsvolk, Staatsgebiet, Staatsgewalt影响深远。其后,一批法学家和政治学家又发展出了国家学说的其他原则,做了有效增补。但这基本三原则是最核心的。关于这一点,我在我2018年开的一门德国国情课上讲解国家理论Staatslehre 时已经介绍过了。感兴趣的可以多了解一些国家理论方面的内容。
参见我之前的文章:
[德语语言] 西方“国家理论”阅读书目——Staatstheo
[德语语言] 欧盟研究相关书目——Europäische Uni
凯尔森也是二十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奥地利宪法与奥地利宪法法院的架构者,对二战之后国际法以及设置联合国基本架构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凯尔森的主要著作有:《Hauptprobleme der Staatsrechtslehre》(国家法学说的主要问题) 1911, 《Sozialismus und Staat》(社会主义与国家)1920, 《Reine Rechtslehre》(纯粹法理学)1934,《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 《Was ist Gerechtigkeit?》(何为正义?)是他的告别演说。
我为什么提到这些人?他们是当时为德国奥地利奠定法律基石的人,他们之间的论争,他们之间的差异,对当时的德国和欧洲的发展走向影响是巨大的。至于卡尔-施密特和凯尔森和耶利内克等人思想的不同,我以后有时间再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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