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3 每日一税】
注意: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8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4月11日,有同学咨询:未取得发票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2022年12月,M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A资产管理公司利息3000万元,但未取得发票。该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析:A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按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M公司2022年12月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取得A资产管理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M公司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将没有取得发票的利息支出3000万元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存在以下的涉税风险:
1.可以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2023年5月31日以后,若被税务机关发现并且告知的,M公司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不能取得发票,或者不能在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规定期限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0.5倍到5倍的罚款;构成罚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实务中,已经实际发生暂未取得发票的利息支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自行承担并管控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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