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9 每日一税】
好消息:无偿借贷资金行为免税优惠延续到2027年底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45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祝大家中秋佳节快乐、阖家团圆!
编者按:2023年09月25日,有同学咨询: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无偿借贷资金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结论】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2019年02月0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9〕20号文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21年03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该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0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文再次明确,该政策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集团的判断标准】
2018年以前已办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的,以是否取得核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2018年8月17日以后,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以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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