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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 每日一税】特例:这类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分回股息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31019   每日一税】

特例:这类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分回的股息不得免征个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47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10月15日,有同学咨询: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免征个税吗?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本微2023年9月8日和9月15日,发布两篇文章讨论外籍个人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存在被追缴个人所得税风险。今天再次撰文补充前两篇文章未谈到的问题,至此,有关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话题全部讨论完毕,供读者参考。

有同学问,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都免征个税吗?

不,不,不。

比如,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成为外籍个人的,从变更国籍前投资的我国境内企业取得分红,不得免征个税。

现与大家探讨。

【案例】王小二为我国居民,2010年1月与吉祥公司共同投资A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王小二占股30%。2012年6月,王小二移民新加坡,加入新加坡籍。2020年6月,A公司分配利润1000万,王小二从A公司分回的利润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析】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王小二不得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规依据0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64号),

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法规依据0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外籍个人从其投资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王小二先投资A公司,再取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权,则A公司仍为内资企业,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因此,2020年6月,A公司分配利润1000万,王小二从A公司分回的利润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成为外籍个人的,从变更国籍前投资的我国境内企业取得分红,不得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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