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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每日一税】重要:不认定为偷税不予罚款

【20240626   每日一税】

重要:不认定为偷税不予罚款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72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4年06月24日,有同学咨询: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否能认定偷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2024年5月,M公司发现该公司2022年度少计收入650万元,并于当月主动补充申报缴纳相应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2024年6月,稽查局对该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拟对2021-202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问:M公司2024年5月主动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后,2022年度少计收入650万元是否还会被认定偷税并处罚?

【解析】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不得认定为偷税并予以处罚另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除外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因此,M公司不必担心,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自行发现2022年度少计收入650万元,并已主动补充申报缴纳相应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按偷税处理,不予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案例】

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2021 年度产生补缴税款及税收滞纳金共计7,343.77 万元。发行人系通过纳税自查方式缴纳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税款,并产生了相应税收滞纳金。税务机关收到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未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任何形式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 号)规定,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上述补缴税款行为未构成税收重大违法行为。

案例来源:陇上税语《发行人:自查补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7,343.7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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