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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每日一税】《营改增后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由地方税务局代征增值税(修订)》

 【20160408    每日一税】

营改增后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由地方税务局代征增值税(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6日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因此,现对【20160405    每日一税】《营改增后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由地方税务局代征增值税》予以修改。“王小二出租房屋每月取得房租收入应交增值税=4500/(1+1.5%)*1.5%=66.50(元)”应修改为“王小二出租房屋每月取得房租收入应交增值税=4500/(1+5%)*1.5%=64.29(元)”,比修改前每月少缴增值税2.21元。

       请各位朋友以修订后的计算方法为准。

案例概况

       营改增后,2016年5月10日王小二出租其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住房取得4500元/月房租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根据以上规定,王小二出租房屋每月取得房租收入应交增值税=4500/(1+5%)*1.5%=64.29(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由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代征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王小二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的租金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由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代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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