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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每日一税】《超级实务: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呢?答案是肯定的。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金融商品是否缴纳增值税?我们不妨简单回顾一下营改增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金融商品有关营业税征收政策,就能更好地理解现行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含“炒股”)需要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但截止2016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件,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益没有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我们不难看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所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有关营业税政策的延续。

      综上所述,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所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免征营业税,2016年4月30日以后免征增值税

      一般地,证券投资基金又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金融商品也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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