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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每日一税】《总局官方权威回复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0160720    每日一税】

总局官方权威回复纳税人索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案例概况

       湖北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三2016年6月29日到上海出差,在上海奔月酒店住宿发生住宿费1280元,开具住宿费发票时,酒店要求纳税人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2.实务分析

     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明确,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统称应税行为)时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需要特别说明:增值税应税行为即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售行为发生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买方(不含其他个人)的法定权利;而开具(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销售方(含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的法定义务,其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行为,购买方(不含其他个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须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其他证明材料不需提供。

      因此,张三只须向上海奔月酒店提供湖北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提供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上海奔月酒店就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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