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31 每日一税】
因税务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导致纳税人“炒股”未缴营业税遭查处不缴纳滞纳金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01年购入牦牛股票60000万股,每股加权平均成本1.20元/股,2016年以21.49元/股减持该股9000万股,2016年4月申报缴纳营业税9,128.40万元,但主管税务机关XZ税务局认为不应缴纳营业税拒收,问若以后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2.实务分析
(1)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含炒股)应缴纳营业税
2008年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于买卖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需要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XZ税务局拒收北方吉祥公司买卖牦牛股股票应缴营业税9,128.40万元,为什么呢?百思不得其解。虽短期看对北方吉祥公司是好事,但因涉税金额大,万一被查处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到哪里喊冤呢?怕啊!
(2)营改增后纳税人买卖金融商品应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进行金融商品转让,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此可见,营改增后纳税人买卖金融商品应缴增值税,该政策是对纳税人买卖金融商品应缴营业税的延续。
(3)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法错误导致纳税人未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在税务实践中,由于税务机关执法错误,如越权征税、滥用职权、征税不作为、事实与证据上的错误、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则不应加收滞纳金。
但涉及税收的行政责任确认问题,应自相关税收获税务机关的行政确认之日起,应考虑滞纳金的加收。
就本案而言,若要被查处只补缴税款,不缴滞纳金和罚款,则需要确认税务机关的执法错误,纳税人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才能证明不是纳税人不申报缴纳税款,而是税务机关拒收呢?请大家各抒己见,敬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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