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2 每日一税】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不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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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9月10日与发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财公司”)签订《离任审计专项业务约定书》,由发财公司对吉祥公司原总裁王小二任职期间(2006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进行离任审计,审计费43万元。问该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审计业务约定书》不再《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范围,不需缴纳印花税。
总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只有列举的凭证,才缴纳印花税;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不需缴纳印花税。实务中如招聘合同、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等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注:关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请查阅《【20160907 每日一税】:史上最新最全的印花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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